最高法: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今日(4月10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经过庭审,最高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其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其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此外,最高法宣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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