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戚经营的公司担任收款员 女子一年挪用70余万用于挥霍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董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22岁的董某应聘到亲戚经营的某运输公司,成为一名收款员,负责收取公司挂靠车辆的保险费、借款偿付、二维及挂户费等。董某每月与公司会计核对收支账目后,须将结余款汇进会计账户。但是,自2015年4月起,年轻的董某没有抵抗住金钱的诱惑,开始挪用公司款项归个人使用,并想出了用下月收款冲抵上月挪用款项的主意。2016年4月,公司要求董某交清担任收款员以来收取的全部款项,但董某已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将挪用的资金挥霍一空。早已无法填补资金缺口的董某遂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董某拖欠公司款项共计768019.14元。2019年2月,董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董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董某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真诚悔罪。(记者 陈成 通讯员 李颖 蒋书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