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就能隨意上門調查取證?依法合規是關鍵!

律师就能随意上门调查取证?依法合规是关键!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代理各種民商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實的一項重要權利,律師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將大大提高辦理案件的質效。

律师就能随意上门调查取证?依法合规是关键!

但是,調查取證也要講究方式方法。

下文這名律師

就妥妥為我們展示了

no zuo no die的下場。

據廣州市某律所的李律師稱,2017年12月4日下午,其與助理前往廣州市某德電子公司依法調查取證時,被謝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兩個半小時。

在此期間,李律師遭到了謝某的非法阻撓、恐嚇,且其車輛、手機也被謝某非法扣押。李律師與助理在人身和財產處於不安全狀態下選擇報警處理,最終在公安機關的保護下方能離開現場。

李律師在長達七個小時的交涉中,精神上備受折磨,作為律所的律師和主任,無法正常處理工作事務,損失嚴重。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李律師誤工費21000元(3000元/小時×7小時)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竟然有人敢這麼對待

上門取證的律師,

簡直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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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情是不是

如李律師所說的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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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14時40分許,李律師駕駛車輛進入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太和鎮某廠房內進行調查取證,期間與謝某等人發生爭執,李律師、謝某均報警,公安民警到場處理後於當日14時50分將雙方從現場帶離至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太和派出所接受詢問。

李律師主張其受當事人委託,在涉案現場調查委託人的廠房及資產情況時遭謝某限制人身自由。

謝某則抗辯認為李律師未進行來訪登記,未經身份證實即擅自闖入涉案場地,其依法制止李律師行為,不存在限制李律師人身自由的情況。

法院經調取公安機關對雙方所作的詢問筆錄,進一步查明瞭案件事實。雖然李律師主張謝某對其實施了無理謾罵、威脅、恐嚇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但除了自我陳述以及報警回執之外未能提交其他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根據調取的公安詢問筆錄記載,李律師駕駛一輛凱迪拉克小汽車,並無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即闖入某德電子公司,對該公司進行拍照,跑至樓上翻找東西,被當時在公司內的謝某攔截喝止,併發生爭吵,大家互相拍照和報警。

由此可以看出,雙方就李律師未出示證件進行調查取證的行為產生爭執後,均報警進行求助,公安機關於李律師開車進入涉案場地後約十多分鐘便到達現場處理雙方糾紛。

據李律師陳述,隨後其系因其駕駛的車輛是否跟隨回派出所處理涉案糾紛的問題,與公安機關以及謝某產生了分歧,在其打電話到多個部門投訴後,才最終回派出所處理涉案糾紛。

縱觀整個過程,未有直接證據顯示謝某存在侵權行為,且雙方在產生糾紛後短時間內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故李律師所主張的侵權行為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據此,法院認為,對李律師的相應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在本次糾紛中,雙方均未保持情緒的剋制,且態度強硬,導致發生口角、互相搶奪手機等情況,最終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方能平息事態。因此,李律師、謝某雙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處理方式均有不妥,今後應予改正。律師應嚴格依法規範行使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謝某則應在律師依法表明身份和來意後積極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活動。

對於李律師主張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結合雙方的陳述及舉證,均不足以證實謝某對李律師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故予以駁回。

李律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律師應當在執業活動中依法、規範地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據瞭解,為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有關部門出臺了多項法規:《廣東省實施辦法》於2017年11月1日正式在廣東省實施,成為全國首部實施《律師法》的地方性立法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8日實行的律師調查令制度也極大地保障了律師調查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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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發出該院首份律師調查令

截止至2018年底,廣州法院共受理律師調查令申請5888份,簽發的5868份,成功調取證據的有4268份,成功率達72.73%。

李律師自行前往調查取證的這次不愉快經歷,也給廣大律師上了一堂教育課,一定要依法合規進行調查取證。在自己調查能力有限或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不妨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持令調查將會便利不少,也能提升調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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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白雲法院

通訊員 曹光寬

圖片 | 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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