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暖人心——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家事纠纷案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黄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周某1、吴某某诉被告周某2、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判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良好的家庭关系。


耐心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暖人心——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家事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周某1、吴某某和被告周某2、杨某某是一家人,被告周某2、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是被告周某2的父母。2014年12月18日,二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杨某某的户口从朵美后山南箐村迁至财丰长官村。二被告婚后没有建房,也没有承包或者开挖土地,二被告居住的房屋是二原告多年前所建的房屋。2018年12月3日,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到鹤庆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3款中将二原告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分割。二被告协议分割了二原告的房产和土地,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3款中关于房产及土地归属的约定条款无效;要求二被告将上述房产及土地归还二原告管理。

本庭认为财产可以由二人以上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二原告自建的楼房属于二原告所有。二被告结婚之后,与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大门、围墙、洗澡间及二间平房属于大家庭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有共同分割的权利。二被告离婚,只能分割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款中约定分割房产的内容,处分了二原告对楼房的所有权和对大门等大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无效。二被告对离婚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分割的田地均无土地使用权,二被告协议分割无权处分的田地,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认定无效。因此,上述协议条款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原、被告对共有财产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可以另行主张分割。被告关于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经过解释说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法庭的意见,并最终达成二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2、3款中关于房产及土地归属的约定条款无效;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家庭共同建设的共同财产属大家庭共同财产的协议,并且二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复婚,继续共同生活。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的难易不在于标的的大小,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调解促和谐,化解矛盾暖人心。

(鹤庆县人民法院顾恒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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