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的處方藥“惹上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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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药店的处方药“惹上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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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的處方藥“惹上了官司”

“服用你藥店的藥之後第二天就休克了,差點連命都丟了,在醫院住院搶救用去的所有醫療費你們應該賠償。”

“你憑什麼說我藥店的藥導致你中毒住院?有什麼憑據?而且我藥店銷售的都是正規藥品,絕對不會出人命的。”

這是安陸法院李店法庭審判庭裡播放視頻資料裡傳出的對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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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該庭成功審結了一起因藥物中毒引起的健康權糾紛案,法庭從買賣藥物關係認定及服藥與身體受損結果之間牽連性關係等問題,向當事人釋明判斷健康受損這一事件,需要進行一系列司法鑑定步驟予以確認。並向當事人釋明,對於這類侵權案件在訴訟中各自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以及各方在本案中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問題。全程引導當事人相互諒解,彼此寬容,最終達成一致共識,一場因健康權導致的糾紛案件徹底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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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家住安陸某小區60歲的葉婆婆因常年筋骨疼痛,總是隔山差五到藥店買藥。2018年11月5日,葉婆婆到離家不遠的某藥店購買鈣片,藥店工作人員聽了葉婆婆描述的症狀後,向其推薦了一種舒筋丸藥品,舒筋丸系中成藥,但屬於處方藥。葉婆婆在藥店工作人員的勸說下購買了兩盒,每盒15元。不料服用後的第二天,葉婆婆就發生過敏性休克和藥物中毒,於2018年11月6日至10日在安陸市某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7648.14元。

性命是撿回來了,但面對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費用,葉婆婆遂找到藥店討說法。經與藥店多次溝通未果,葉婆婆遂走上司法途徑替自己維權,要求藥店賠償醫療費7648.14元及其他費用,合計980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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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詳細講解了健康權糾紛屬於侵權類案件,需要從過錯、損害結果、違法性以及損害結果與過錯存在因果關係予以綜合評判才能認定,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需要有相關司法鑑定認定葉婆婆身體受損是因為服用藥店裡的舒筋丸引起。同時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藥店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藥品銷售者,應當知道患者沒有處方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藥品,應對患者服用該藥後產生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所以,對於本案的裁判,司法鑑定是必經程序,但操作起來比較麻煩,既耽誤時間,又耗費錢,這對雙方都會再添負擔。因此,協商解決糾紛對雙方有利無害。

“葉婆婆買藥後未仔細閱讀用藥注意事項,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存有一定過錯。”

“藥店銷售處方藥本身就是重大過錯,同時未仔細叮囑患者服藥的注意事項,屬於錯上加錯。”

“如達不成調解意見,鑑定是件麻煩事,同時還要承擔鑑定對其不利的後果。所以,雙方既要算一下經濟賬,更要算一下可能敗訴的這筆訴訟風險賬。”

主審法官的一番法言法語和至情至理的話語,深深打動了葉婆婆和藥店負責人,自願簽訂了由藥店當場一次性給付葉婆婆3000元補償費了結本案糾紛的調解協議。

這場糾紛的圓滿化解,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又減去當事人的許多負擔,真正彰顯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安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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