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看無證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無證房屋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特別是農村,由於以前法律法規不健全,所以大量的房屋一直處於無證的狀態,那麼,遇到拆遷徵收,無證房屋到底能不能獲得補償,能夠獲得補償的話,法律依據又在哪裡?今天從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為出發點給大家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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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也被成為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或者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要求為:職權法定,即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牴觸,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法律無明文授權即無行政。

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那麼對於已經建造較久的房屋,行政部門就不能定性為違章建築,而進一步不給予補償。比如有好幾十年曆史的房屋,在建設之時,並沒有相關法律禁止,那麼房屋的建設行為,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正式實施,在此之前,曾施行或現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規包括1984年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1986通過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因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其產權辦理進行規定,不應被認定為違建,遇到拆遷之時,有權利獲得合理補償。

二.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尤其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需正當、公開的程序。具體要求為:行政公開,行政過程公開透明也是預防行政主體恣意、濫權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濟程序領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兩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對待時應當給予其陳述和辯護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機會、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申辯的機會。

即使房屋建設於近幾年且沒有相關合法證件,即使有違建的嫌疑,行政機關也不能說拆就拆。特別是口頭告知違章,隨即強制拆除,更是違法中的典型。要將當事人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這是對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違法的。不走正規法律流程隨即拆除,屬於違法強拆,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在徵地拆遷中,也可以藉助訴訟進一步爭取補償款。

三.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其要求為:對行政行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要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說不得與目的相悖離;為達成目的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須儘可能採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輕微的手段,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一般的道德標準與生活價值觀。

對於無證房屋,在建設之時,相關行政機關如果並未加以阻止,那麼行政機關也是有一定責任的,畢竟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懂得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無證房屋也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拆除行為勢必會對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失。基於合理行政的基本原理,對被拆除人進行合理補償,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看無證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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