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雲一村委會主任,多次夥同副主任村書記私分徵地補償款,一窩端!

廣州市白雲區一名村委會主任,多次夥同該村副主任、村書記及村委會委員等多名同案人,套取該村徵地補償款並私分。記者今日獲悉,該村委會主任因犯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行賄罪,四罪並罰,獲刑三年八個月,罰金十萬元。

一起來看看這位村主任都幹了哪些勾當?

2010年

2010年始,馮某強在擔任某村委會主任期間,夥同時任該村的副主任、村書記及村委會委員等多名同案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向馮某亮發包多項村內公共工程的過程中,虛報工程造價,先後套取該村徵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67萬餘元用以私分,其中馮某強分得人民幣95600元。

2011年

2011年下半年,時任某村主任的馮某強、副主任馮某根(同案人)利用職務便利,召集時任村委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等四名同案人,討論將徵地補償款人民幣300萬元出借給艾某林進行營利活動,並收取每月1.5%的利息用於六人平分,其中馮某強分得22萬元。

2013年7月收回全部借款,馮某強分得艾某林賄送的好處費人民幣58500元。

2016年

2016年間,馮某強為幫助吳某、傅某在某村五金電鍍廠的違章建築逃避城市管理部門的查處,分兩次向城市管理執法隊副隊長曾某洋賄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0000元。

2017年7月7日,馮某強到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同年8月24日退繳贓款人民幣374100元。檢察機關指控:馮某強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佔罪。被告人馮某強對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挪用的款項是集體資金,其只是村委幹部,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馮某強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及受賄罪,且在職務侵佔罪上其具有自首情節等。

爭議焦點:

一、關於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根據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及徵地協議書可證實被挪用的徵地補償款屬村集體資金,歸村集體所有且由村集體負責管理,村集體對此獨自承擔法律責任。馮某強及同案人系村委會成員,在本案中沒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為和職責,故其挪用款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挪用資金。馮某強結夥挪用資金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二、關於是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馮某強在挪用資金過程中利用其在村委的職務便利,結夥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三、關於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馮某強結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馮某強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職務侵佔罪行為,並退繳了贓款,屬自首。

四、關於是否構成行賄罪

馮某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強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應予數罪併罰。為此判決:被告人馮某強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總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8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繳的其餘贓款人民幣315600元,予以發還村集體。

法官說法:

涉村幹部職務犯罪 窩案串案突出

據瞭解,白雲法院近五年來審理的涉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共計19件53人。分析該類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人員絕大多數是掌握重大村務決策和執行權的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村會計,共計17件45人,佔比89.5%。二是涉案領域多為涉及土地開發、項目發包、徵地拆遷、城中村改造等。三是涉案金額不大,一般金額多在幾萬至幾十萬元之間。四是群體效應明顯,窩案、串案突出,共計16件50人。五是社會影響惡劣,涉案人員利用農村城市化建設與改造之機,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惡化了黨群關係,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

因此,應持續對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查處與打擊力度,繼續強化村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讓他們知法守法用法護法。另一方面,要繼續完善監督機制,推進村務公開措施,將權力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再則,要全面營造基層幹部幹事創業的濃厚氛圍,使村幹部成為群眾致富的領頭人、遵紀守法的規矩人、清正廉潔的模範人、民主法治的踐行人 。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