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保險賠償三十萬,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賠償金,每月給兒媳和孫子一千元這樣合理嗎?

作家李媛媛


你好,我是Yugis揪揪媽媽。非常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保險身故賠償方法

不知道這個丈夫身亡保險賠償是買的哪一類保險。一般壽險類或者意外險類的保險可以規定身故受益人。只要規定了身故受益人,那麼這個受益人對所有賠償金有決定權,可以分也可以不分。很多人把身故受益人定為孩子,畢竟大多數人財產都是想要留給孩子的。

孩子雖然是身故受益人,但如果沒有成年,就應該由孩子的監護人先看管這筆費用,這筆費用也會用來撫養孩子,如果到孩子年滿18歲時,這筆錢仍有剩下的,孩子可以全數拿走。

你提的這個事件中,丈夫身故,保險賠償30萬。如果當時正好規定了孩子是保險身故受益人,而且孩子也沒有滿18歲的話,那麼就是我剛才所說的情況,由孩子的監護-也就是孩子的媽媽來保管這30萬。至於要不要分給孩子的爺爺奶奶一部分,孩子的媽媽可以根據丈夫去世後留下的遺產多少來決定,如果只有這30萬理賠金丈夫幾乎沒有任何別的遺產,那麼適當分點兒給老人也是合情合理的,畢竟丈夫本來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但分多少要根據總體情況來看,畢竟孩子是保險身故受益人,還是要以孩子的撫養和教育需求為主。

遺產的繼承

如果購買這個保險的時候沒有規定任何保險受益人,比如一般公司買的特殊工種工商保險。這種情況下,保險理賠的這筆30萬元的受益人其實就是法定受益人,算成丈夫遺產的一部分。遺產包括了丈夫名下的所有資產,比如房子、銀行存款、股票債券以及沒有寫明身故受益人的保險理賠。

遺產的分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妻子、父母、孩子是並列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是很多人想象的妻子第一或者孩子第一。實際上這幾個人是有平等繼承權的。

所以丈夫所有財產應該平均分為3份。題主的案例中,孩子可能還沒有成年,所以孩子的那一部分應由孩子的監護人-也就是孩子媽媽保管。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丈夫所有遺產除以3,妻子拿2份(其中包括孩子的),公婆1份。這個30萬元理賠賠償金到底公婆該拿走多少才是合法的,應該先計算一下丈夫的總遺產。如果妻子已經拿了房子和丈夫的股票現金存款等資產,且數量已經差不多是丈夫遺產的2/3,那麼公婆基本上全部拿走保險理賠就是合法的。如果丈夫遺產遠沒有那麼多,那麼公婆全部拿走理賠金,每月只給兒媳婦和孫子1000元就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容易混淆的一些情況

1. 有些人說如果房子還要還貸,或者丈夫生前有債務怎麼計算。法律規定遺產必須先抵債,償還債務後剩餘部分才能按照繼承法分割。比如丈夫遺產房子一套100萬,保險理賠30萬,現金等資金10萬,總共140萬,但做生意欠債120萬,那麼實際能分割的遺產就只有20萬了。

2. 還有人說房子是丈夫婚前買的,跟妻子無關。這就是混淆了《繼承法》和《婚姻法》。如果這個時候不是丈夫去世,是兩人離婚了,那麼丈夫的任何婚前財產,妻子都不能分割。但是現在是丈夫去世,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都成為遺產。妻子作為《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間的一個,當然有權利分遺產。

3. 另外還看到有人說過,如果夫妻結婚後沒有小孩,丈夫就去世了,那麼妻子沒有資格分遺產。妻子不管有沒有生孩子,將來都沒有資格分公婆去世後的遺產,除非丈夫去世後妻子依然在贍養公婆。生了孩子,那麼孩子在爸爸去世的情況下,將來有資格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爸爸的部分)。妻子不管是否生育對於丈夫的遺產是完全有資格繼承的。公婆同樣也是有資格的。所以妻子、父母和孩子都是丈夫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多分少怎麼分,先看遺囑,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

總結

中國人總認為,談錢很傷感情,也很忌諱年紀輕輕寫遺囑。其實遺囑真的要在自己還是青壯年的時候儘早立好,不要迷信不要忌諱這個。儘早立好遺囑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為誰都沒法預料明天和意外。當然人能平平安安一輩子壽終正寢是最好的,但先立遺囑有備無患,跟買保險是一個道理。何況遺囑還可以改動的,如果過些年自己想法變了,去改遺囑重新公證就可以的,完全不妨礙先立好遺囑。


我是Yugis揪揪媽媽,80後,同時擁有理工和教育學背景。曾在5個國家居住過10年以上,深度旅遊40國。年輕時一個人跨國長途旅行多次,給爸媽和其他老人定製過國外深度旅行。現在開始實踐帶寶寶旅行。Yugis揪揪媽媽是國家曾經晚婚晚育政策的深度踐行者,高齡生下孩子,家裡一孩一貓,生活愉快。想跟我討論孕產育兒,教育,情感以及旅遊方面的都關注我哦。

Yugis揪揪媽媽


大實話:這主要得看保險的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公婆,那就沒什麼不合理的。

雖然購買保險是我們的一份生活保障,但是,當保險發生效果時,基本上也就意味著意外或者不好的事情發生了,並且,隨之而來的也會是一連串的麻煩和矛盾。

前幾天,就有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小李和丈夫結婚五年,丈夫是家裡的獨子,生有一個孩子,今年三歲了。但是,很不幸的是前一段時間小李的丈夫卻因為車禍死亡了,就留下他們孤兒寡母。但是,丈夫死後,丈夫的30萬元死亡賠償金全部被公婆拿著,公婆稱,如果兒媳想要改嫁,那一分錢沒有,如果一直帶著孩子在家過,那麼每個月則可以給一千元的生活補貼,等他們老兩口不在了,就把兒子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老兩口的遺產全部給他們。

說真的,看完這事真的是很難讓人評價,一邊是失去了獨子的老兩口,一邊則是失去了丈夫和父親的孤兒寡母,都是苦命的人。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小李丈夫的身亡賠償金被公婆全部佔有是否合理主要就是看這個保險有沒有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說,這個保險的受益人寫的就是公婆的名字,那麼當小李丈夫死後,這個保險賠償金就是其公婆的財產,所以其公婆全部佔有並沒有什麼不對。並且,現在其公婆還每個月給他們母子一千元的生活補貼,也算是有情義了。畢竟,如果說要是兒媳拿著丈夫的保險賠償帶著孩子改嫁了,那對於老兩口來說,可就真的是悲慘了。當然,如果說,這個保險的受益人沒有指定是誰,那麼父母、配偶和孩子都是擁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其公婆全部佔有,並且以此作為籌碼要求小李不能改嫁則是不合適的。

然後,從情感上來說,我個人還是更加偏向於站在這老兩口這一方的,畢竟,自己唯一的兒子沒了,老兩口的養老問題基本上也就只能是依靠兒子的這個保險賠償了。雖然,這樣做確實可能對兒媳婦兒不公平甚至說太自私,但是,如果不是生活逼到這個份兒上了,誰又會去走這一步呢?

不過,如果說小李也感覺自己帶一個孩子生活很難,並且丈夫的保險受益人也沒有指定是給誰,那麼我同樣也理解小李通過法律途徑從公婆那裡要回屬於自己的利益,這都應該被理解。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是男人,但我換位思考,既然公婆這麼處理我伴侶的意外錢財,沒關係,孫子你拿去,你不要也不行,畢竟你家覺夠了,這是你唯一的希望了,本來這樣的公婆,都會更佳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血脈,要不難就是他還有另外一個兒子,否則不會這麼對待自己兒子的媳婦跟孫子的,所以,我若是女的,我會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愛要不要,先不說出去嫁人,直接離開外出工作去,憑自己的努力,現在一個月找三四千的工作滿大街都是,何必活著窩囊了,這明擺著就是在控制你的人生和自由,我是一名離異的男人,離婚時候女兒才一週半,我又要開店,我是開美髮店的,又要照顧孩子,我也很累,但她媽媽不要她,他外婆外公也不要,我家人也不喜歡,可我是她爸爸,我再不要,孩子就可憐,我把所有寄託都在女兒身上了,不管今生貧窮富貴,都要愛她如命,有時候女兒非常調皮,我就打手心,沒辦法,有時候我也很累,但一打完,我的心就很痛,每次儘量的剋制自己,孩子是無辜的,她會調皮,那是因為她還小,才四歲,所以總是告誡自己,等孩子長大點就乖了,欣慰的是,女兒很愛我,一步不離,我也愛她,我的小棉襖,回過頭,建議主人公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孩子你是有份,但他們的人心已經嚴重傷害了你。


闌亭敘


講一個我身邊真實故事吧。

多年前,我單位有一位老同事,先後娶了兩個老婆,原配是雖然是相親認識,但門當戶對,婚後生下一個女兒,既漂亮又聰明,如果肯珍惜,其實是很令人羨慕的。

不過,因為夫妻二人性格都偏倔強驕傲,只要有所衝突,就針尖對麥芒,誰都不肯讓誰,最後因為種種雞毛蒜皮小事終於決裂,男方將房子孩子都留給了女方,淨身出戶。



兩年後,男方不知經誰介紹又認識了第二個老婆,沒有工作,結婚一年又生了一個女孩,男人獨自養家已十分吃勁,所以給大女兒的撫養費十分苛刻,好像大學沒畢業就停止支付撫養費了。但男人和第二任妻子也沒過長久,小女兒十多歲時又離婚了,這一次是女方淨身出戶,房子孩子都判給男方。

此後,男人一蹶不振,沒多久因惡性疾病住院治療,病重時經濟緊張,大女兒剛參加工作,前妻以女兒名義資助了五千元藥費,並一直伺候他到最後。

男人臨終前承認始終是原配最好,但面對缺少父愛陪伴的大女兒,孤苦伶仃的小女兒,還有白髮蒼蒼體弱多病的老父老母,他大概也不知如何安置,所以去世之前一句遺言都沒有,身後留下一套房子,養老金住房基金近二十萬。




這筆財產如果按法律程序走,依照顧弱小的原則,父母應占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應由小女兒領取多一半,但他父母有退休金,對大孫女心疼,對小孫女憐惜,最後把小孫女她媽找回來,把房子給了她們母女,把現金大部分給了大孫女,留少部分現金給小孫女。

雖然兒子去世多年,但大孫女逢年過節都會回去看看,小孫女缺錢還會去找他們,他們也是能給就給。用他們的話說,只要自己問心無愧,對得起兒子就行了。

所以,如果公公婆婆是正常思維,是不應該這麼做的,不論出於什麼想法都是不對的,如果有條件就全部給媳婦和孫子,畢竟一個女人獨自帶孩子是非常不容易的,那個孩子還是你們血脈的延續,如果條件不允許也只應拿走一半,不要妄圖拿金錢去控制別人的人生,否則到最後一定不僅會失去金錢,更會失去親情。


語曦若昕


這事並不複雜。

第一種情況,保險受益人如果明確了。那就按保險條款走,這不會有什麼爭議。在這個前提下,協商對賠償的分配也是可以的,但並不存在合不合理的問題,具體怎麼操作最終還得經受益人同意。

第二種情況,如果保險人沒有明確。那麼像題中所述的做法,明顯不合理。因為不管是從法律上老考量,還是從道德上來衡量,都沒有這麼幹的道理。

下面說下第二種情況下,怎麼樣做比較合情合理合法。

我們先從法律上來說,按照《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也就是兒媳、孫子與父母,共享這一份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每人7.5萬元,也就是30萬/4=7.5萬。沒有道理說,公婆全部拿走,然後按月給兒媳和孫子每個月一千元這樣分配方式。

如果因為孫子年齡小,然後需要監護人,基本上也是其父母優先,因為本來就是他(她)的孩子。但如果因為特殊原因,比如他(她)要另娶或再嫁,不願意撫養,而將小孩子給老人家撫養,那麼可以經過相關探討達成一致。

既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作為父母,就沒有權力剝奪兒媳的繼承權,也就是不能拿走屬於兒媳的賠償金。說白了,這錢又兒媳的一份,別人的錢你拿走,那麼就是不道德的。

因為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係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

而作為兒媳,她與公婆,既沒有血緣上的關係,也沒有從小受到公婆的撫養,所以她既沒有繼承公婆財產的權利,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既然她不是公婆的法定贍養人,那麼她也沒有責任說,將屬於自己的賠償金交給公婆管理,與法不符,與理不通。

所以最好的還是,大家按照法律規定分配賠償金,如果雙方之間感情好,而且又有了孫子作為一個紐帶,那麼完全可以作為親戚來往,相互關照、相互幫忙。


波士財經


您好!這裡是眾和法律諮詢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首先要看你所謂的保險賠償的性質的。如果是生前買的意外傷害保險,那就應該按保險合同來的。

(一)在保險單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將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就是說這是投保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作的贈予,屬投保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它不是投保人的遺產,它已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如果你丈夫當時填的時候,就填的他爸媽的名字,那麼現在每個月還給你們一千元,已經是很好的了。

(二)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就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是遺產,就應該按照順序來分就是。

但如果你說的這個保險賠償是死亡賠償金的話,那就又不一樣了。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是實踐中是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的,即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你和你的孩子可以爭取你們的權益,但是畢竟是親人,最好還是先協商為好,不要因為錢的事情撕破臉最好,最後,希望你早日走出傷痛。

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添加頭條號私聊諮詢,或者在下方留言諮詢。


眾和法律諮詢


不合理,也不合法。

夫妻雙方,有一方在打工時身亡,怕就怕雙方家長的無形瞎摻和,不摻和還好,只要是老人們一摻和,最後的結果就是,所有的親情,徹底被撕裂,最後的結局是,老死不相往來。

就問答中提到的問題,前幾年我也親眼所見一起這樣的事故,這家人兒子在工地死亡後,開發商賠了他們六十三萬元現金,當年理賠時,兒媳由於孩子剛滿二週歲,沒有直接來現場處理理賠亊故,是公婆和二個小姑子拿錢結案的,當他們回老家後,一分錢也不想給兒媳婦,最後只能是法庭上相見。

凡此種亊例,全是老人們打的小九九算盤,一怕兒子去世後兒媳改嫁,二怕孫子將來不認爺爺奶奶,三怕媳婦改嫁後孫子改姓等等,而這些小算盤的背後,就是父母對兒子死亡後,不安全的感覺於身聚來,本來麼,中國的養老模式就是全靠兒女,即便是存有養老錢,身邊總的有個端屎奪尿的兒女,就是去養老院養老,也的有個經常探望的親人,這些原因,也都是人之常情。

對於你的問題,你必須的給公婆做細心的思想工作,並保證孩子與爺爺奶奶的關係決不可能丟失,同時還的常去看望二老,如思想工作實在行不通,那只有法院見面的份子了。


李德才21


分三份,公婆一份,妻子一份,孩子一份,就算是官司打到底也是這樣份的,,我們村就有這樣一個例子,兒子在礦上去世,礦上賠了80多萬,10年前,他2個兒子,公婆死活不肯把賠償金交給媳婦,,結果媳婦孃家人,把公婆告上法庭,結果是,賠償金份3份,,公婆,媳婦,孩子各一份,,這事當年鬧的可大了


老牛課堂


我姐們兒的哥哥被她嫂子活活氣死了,正好猝死在單位,所以單位給了四十萬撫卹金,姐們兒媽媽不聽別人勸全給了姐們嫂子,然後這個嫂子到處說撫卹金她沒有拿,沒有給她,後來姐們兒媽媽病重,找她嫂子要點撫卹金看病,他媽的,這壞女人一分都不給,仗著生的是男孩,天天和我姐們兒打架要公婆的房子,我姐們兒說門都沒有,必須和侄子平分,她嫂子跟潑婦一樣又砸門又撬鎖的,現在還僵持著了,網上都說公婆不好,可是我這姐們兒的父母真的對兒媳婦特別好。可是這兒媳婦卻要了他們老兩口兒子的命,姐們兒哥哥到死頭上還有被他媳婦砸的傷口了,這家人太慘了,被兒媳婦搞的家破人亡,所以說每個家庭都不一樣,不要以偏概全的認為都是公婆不好


華姐80458795


(1)必須清醒地懂得“丈夫”的明細身份:公婆的兒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親。

(2)所以,三十萬塊錢有條不紊地分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全方位保護“老、弱、病、殘”的弱勢群體為“初衷”!!!

(3)“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年邁體弱公婆的兒子。這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萬塊錢,任何人不得侵犯。

(4)“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弱小未成年孩子的父親。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八萬塊錢,決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任何人”包括:爺爺奶奶和媽媽!!!

(5)“死去的丈夫”決不是已成年妻子永遠的丈夫。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分配兩萬塊錢安撫費。最主要的原因是:妻子是能夠、也必須“自食其立”的已成年人。與年邁公婆和弱小孩子相比較,已成年人的“妻子”不屬於“老、弱、病、殘”弱勢群體!所以不需作重點考慮。

(6)以此類推,若死亡的是妻子,那麼,並不是“弱勢群體”的丈夫也只得到兩萬塊錢的安撫費。可憐的孩子得18萬!養育妻子的年邁父母得10萬!且,任何人不得侵佔!

(7)所以,任何事情,都要做得“得人心”,才不會起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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