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利非法採砂 涉犯罪被判刑罰

近日,民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由民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某農牧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對被告青海某農牧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1804467元,並對採挖地點形成的七處水坑設置必要防護措施,消除危險;對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這是民和縣法院審結的首例公益訴訟案件。

本案在審理中查明,被告青海某農牧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其法定代表人為本案被告人張某。2015年9月,該公司報批了民和縣某鄉現代農業休閒園項目,並於2016年2月開始施工建設。在施工建設期間,該項目由張某全權負責。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間,該公司在無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建設魚塘的名義對項目所在地的土地進行非法採挖,並將採挖出的砂石對外銷售。經青海華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鑑定,被告人張某採挖的砂石銷售價值達1804467元。經青海省地質測繪院勘測,該公司採挖魚塘形成水坑面積共計七處,總面積15.6508公頃,且該公司對採挖形成的水坑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對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造成很大安全隱患。

為謀利非法採砂 涉犯罪被判刑罰

經審理認為,被告青海某農牧開發有限公司雖報批了現代農業休閒園項目,但在開挖魚塘等地下礦產資源時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且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非法採砂,在有關部門多次責令制止後仍繼續實施採砂行為。被告張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施工建設期間,對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實施非法採砂,負有直接責任,且非法採挖砂石銷售獲利價值達18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故該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同時,該公司因非法採砂行為形成了七處水坑,未加裝安全設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隱患,該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法人該公司和被告人張某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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