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件中討論如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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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原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陳垚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从案件中讨论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01

基本案情

从案件中讨论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圖片來源自羊城晚報

被告人陳垚東,男,1971 年 7 月 16 日出生。2012 年 1 月 29 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文穩權,男,1965 年 6 月 23 日出生。2012 年 1 月 29 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被告單位基本情況略)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垚東、文穩權、伍健東、陳錦田、賴慶棠、王文明、陳諾強、陳偉明、曾慶發、曾鴻輝、易亞胡、潘永釗、寧注作、林波、嶽彪、曾玉新、曾細苓、劉志清、謝春山、陳惠芳、潘澤勇、陳嘉祺、陳卓峰、陳展斌、應春秋、文迎新、陳偉洪、曾柏球、周梁、李朝陽、曾慶華、江沛華、黎進成、江錦平、陳法軍、陳平右、劉少雄、文永峰、鄭劍宏、曾炯賢、被告單位深圳市萬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受賄罪,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文穩權辯稱沒有參加任何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辯護人提出:文穩權未單獨或與陳垚東共同發起、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在組織中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也沒有帶領、引導、領導行為,其和陳垚東之間沒有經濟合作之外的其他經濟聯繫,所做經濟決策不必聽取陳垚東的命令,經濟合作中的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根據股權的多少依照民事法律原則進行,文穩權的行為不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被告人陳垚東自 20 世紀 80 年代末開始,糾集“沙皮狗”等社會閒雜人員,在廣東省寶安縣沙井鎮(現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一帶逞勇鬥狠、為非作惡,成為當地頗具聲名的惡勢力。自 1994 年以來,陳垚東通過籠絡鄉鄰、招納小弟、聘用員工、糾集同道等途徑,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入伍健東、陳錦田、賴慶棠、王文明、陳諾強、曾慶發、曾鴻輝、易亞胡、潘永釗、寧注作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包括被告人陳偉明、林波、嶽彪、曾玉新、曾細苓、劉志清、謝春山、陳惠芳、潘澤勇、陳嘉祺、陳卓峰、陳展斌、陳偉洪、文迎新、曾柏球、周梁、李朝陽、曾慶華、江沛華、黎進成、江錦平、陳法車、陳平右以及另案處理的數十人組成的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勢力龐大、在沙井街道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按照“江湖規矩”管理組織成員,維繫組織架構。盤踞沙井街道一帶,長期通過非法手段經營廢品收購、碼頭運輸、房地產等行業,實施了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賄賂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鉅額非法財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以被告人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的事實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1999 年 12 月,被告人陳垚東與被告人文穩權等人合夥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黃埔路口原新橋客運站一、二樓開辦創世紀娛樂城。陳垚東、文穩權明知所經營的場所內存在吸毒行為,為招攬生意,非但不予制止, 而且長期為顧客提供吸食 K 粉的吸管、碗、碟等工具。創世紀娛樂城在經營期間,多次被公安機關查獲有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犯罪活動,其中公安機關僅 2004 年 9 月 30 日就一次查獲吸毒人員 213 人。

(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行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略)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事實被告人文穩權尋釁滋事的事實

2003 年年底,被告人文穩權等人獲得 779 路、780 路、782 路公交路線的承包經營權,由文穩權具體經營。2004 年年初,文穩權認為其承包經營的公交線路的客源不如譚忠啟承包經營的 781 路公交線路的客源豐富,遂擅自改變規定的行駛路線,與 781 路公交車隊併線競爭攬客。同時,文穩權授意手下人員多次攔停營運的 781 路公交汽車,驅趕乘客,毆打司機,打砸汽車,逼迫 781 路公交車隊改變規定的行駛路線或退出沙井客運市場。譚忠啟被逼在 2004 年 3 月初將 781 路公交車隊 18 臺公交車全部停止營運。在沙井街道辦和沙井運輸公司介入協調下,781 路公交車隊恢復營運,並作出讓步,改道走客源較少的路段。其後,因譚忠啟未退出沙井客運市場,781 路公交車隊仍不時遭遇文穩權等人的暴力滋擾。

(其他事實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以陳垚東為首的犯罪組織形成了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組織成員加入時具有一定形式,有一定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並較為明確地劃定勢力範圍;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以經濟實力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該組織成員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行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並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稱霸沙井街道一帶, 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為組織成員劃分勢力範圍,壟斷沙井街道一帶的大宗廢品收購、沙石運輸等行業,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均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沙井街道一帶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公訴機關指控陳垚東等 31 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文穩權雖然曾與陳垚東合作開辦創世紀娛樂城、共同承包經營公交線路等,也有同案被告人指認文穩權與陳垚東私交頗好,但無證據證明文穩權參與發起、創建以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無證據證明文穩權以何種方式參加該組織,無證據證明文穩權在組織層級結構中處於何位置,無證據證實文穩權對該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到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以及曾發展下線成員,依法不能認定文穩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亦不能認定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指控文穩權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文穩權為爭搶客源而授意他人隨意攔截公交汽車,毆打司乘人員, 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文穩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已另行裁定終止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1997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陳垚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一億二千七百萬元。

2.被告人文穩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其他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判決情況略)

宣判後,被告人陳垚東等提出上訴,文穩權未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陳垚東等人的上訴,並依法對 5 名同案被告人改判。

02

主要問題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應如何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03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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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採用行為與地位、作用相結合的劃分標準,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又稱“一般參加者”)等不同類型,並且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能否認定其具有組織、領導、參加行為是一個基礎性問題,不僅關乎事實認定,更關乎罪與非罪以及如何判處刑罰,必須嚴格加以區分。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 2009 年《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均作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2015 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 2015 年《紀要》)進一步採用反向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以下三類人員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僱傭或受矇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僱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同時規定:“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體犯罪處理。”通觀兩份《紀要》中關於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相關規定,既強調“主客觀相一致”的刑法原則,要求審判時應當著重審查行為入主觀上有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同時又從客觀方面對認定“組織、領導、參加”行為提出了具體標準。

從2009 年《紀要》的規定來看,組織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領導者是指實際居於領導地位,並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組織成員?由於該定義十分清楚,組織者、領導者所需具有的客觀行為也一目瞭然。對於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的認定,2009 年《紀要》除了要求“明知而參加”之外,還要求行為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應當說,此處的“按受”一詞有著主客觀 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主觀上有將自己置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管控之下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是指客觀上有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和管理的事實。2015 年《紀要》繼承了上述精神,仔細分析後不難發現,所列舉的三類人員都是因為在主觀或者客觀方面尚未達到認定標準而被排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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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有無組織行為、領導行為相對容易,而認定被告人是否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時,情況則顯得比較複雜。一般來說,可以將是否舉行專門的參加儀式作為重要的認定依據。但當前的實踐中多數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成員時並無此類程序,這就要求在審判時要按照兩份《紀要》的規定, 審慎地結合以下兩個方面來判別被告人是否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第一,是否參與實施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特徵,就是依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來達到對經濟、社會生活進行非法控制並進而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生存離不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而是否參與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又是表明被告人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存在關係的重要標誌。因此,這一點自然是判斷參加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二,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有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所謂相對同定的從屬關係,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組織者、領導者居於核心地位, 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較穩定地處於被領導、被管理的地位。其中,有些人是直接聽命於組織者、領導者,更多的則是在分級管理的體系內聽命於其他組織成員。但不管怎樣,組織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均應具有相對同定的位置,如果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任何從屬關係,如只是臨時受邀或基於個人意願參與某起犯罪,即便其參與了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能將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換言之, 如果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找不到可以對應的位置,就說明被告人與該犯罪組織沒有從屬關係;如果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一成員之間沒有服從與被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隱蔽化、“黑白”結合等特徵,在認定參加行為時也會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具體到本案,以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時間較長,層級分明,組織紀律明確,成員多達數百人(本案是主案)。長期盤踞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依靠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不僅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而且已對沙井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以及當地的大宗廢品收購、沙石運輸等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且其運行模式、獲利方式在同類型案件中也顯得相對更為有效和廣泛。雖然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互稱“公司的人”,但該犯罪組織並不是單純以某一個經濟實體作為依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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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垚東本人主要是通過自己經營與非法控制的房地產、大宗廢品回收業務以及其他投資來獲取利益,而陳垚東手下的主要成員則各有獨自染指的行業和勢力範圍,該犯罪組織的成員相互之間在獲利渠道方面基本互不交叉。而且,陳垚東一般只直接管理骨幹成員,通過調解糾紛、劃分地盤和懲戒處罰等手段來避免手下的各個團伙相互發生衝突,骨幹成員則負責管理各自手下的“小弟”。正因如此,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層級 較多、勢力龐大,觸角幾乎伸向了沙井地區的每一座村莊、每一個行業。在這種情況下,當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難免會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這樣那樣的聯繫。其中一些人不僅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組織成員有經濟往來,甚至還參與了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可否將這些人員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

本案檢察機關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被告人文穩權提起公訴,並在起訴書中將其列為第二被告人。文穩權及其辯護人均不認可該項指控,提出其系“六無人員”(無組織、無紀律、無大哥、無馬仔、無儀式、無行為),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從審理查明的案情來看,由於受香港地區有組織犯罪亞文化的影響,以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吸收、發展組織成員時一般需要舉行一定的儀式,或是敬酒、敬茶,或是奉上紅包。如本案骨幹成員曾慶棠、曾鴻輝在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開始追隨陳垚東時, 就分別採用了前述方式。但是,在案證據並不能證明文穩權曾向陳垚東或陳的“黑道”前輩舉行過“拜大佬”儀式,也不能證明其以其他形式表達過加入意願。因此,在認定文穩權有無領導、參加行為時,還需要結合其是否參與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來審查分析。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了兩起與文穩權有關的犯罪事實,其中第一起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第二起系文穩權個人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應該說,除了陳垚東曾在公交線路經營初期有過短暫投資(約半年後撤資)之外,第二起犯罪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無其他關聯。但是,第一起犯罪卻有所不同。陳垚東、文穩權於 1999 年與他人共同投資開辦創世紀娛樂城。開業之初,憑藉陳垚東的關係請來香港黑社會組織頭面人物及娛樂明星助陣,故當地皆知該娛樂城有陳垚東的股份,無人敢來鬧事。創世紀娛樂城由文穩權出面經營直至 2006 年,陳垚東從中分紅獲利.這段時間正值以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擴張時期,該娛樂城的經營對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壯大聲勢、擴充經濟實力客觀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那麼, 是否可以因文穩權參與了該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便認定其具有領導或參加行為?從相關證人及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來看,文穩權與陳垚東是相識已久的朋友關係,私交甚好。文穩權雖長期與陳垚東共同經營生意,且頗受陳垚東手下“馬仔”尊重,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接受某一組織成員的管理或者對某一組織 成員起著領導作用,也就是在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內既無上級,也無下屬。雖然文穩權經營創世紀娛樂城達 7 年之久,客觀上為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幫助、支持,但其主觀上並沒有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服務的意圖,除了出面經營娛樂城之外,文穩權未曾介入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等內部事務,也未參與其他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因此,其與陳垚東的經濟合作實際上只是二人相互藉助、各為其利。這一點,從陳垚東與文穩權共同投資經營公交路線後因無利可圖便很快撤資的事實也可看出。文穩權確曾利用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其解決糾紛,但相關同案被告人均否認自己是文穩權的下屬,且有其他證據表明文穩權藉助該犯罪組織勢力是經過陳垚東事先默許的,其既無自行決定的行為,也無自行決定的權力。因此,文穩權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不應認定其領導或者參加了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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