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男子因家庭矛盾放火燒家被判刑三年

柳州一男子因家庭矛盾放火燒家被判刑三年

柳州一歐姓男子因與妻子陳某發生矛盾,為發洩心中不滿,便以放火燒房子、車子等方式對妻子進行報復,火災殃及隔壁鄰居。4月12日,記者從柳北區人民法院獲悉,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歐某在其位於柳州市柳北區水天一洲的家中,將被子、毛毯等易燃物鋪在各房間中並淋上高度白酒,爾後用打火機將上述易燃物點燃引起火災。火災將歐某家中的財物燒燬,並導致被害人裴某、王某的房屋、財物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據歐某交代,自己因為想看妻子手機,而妻子不讓看,為了發洩心中的憤怒,產生了放火的想法。案發當天他將十幾瓶白酒淋在毛巾被上,除了兒子的房間,將6、7樓兩層樓的所有房間都點燃了,隨後在每一個點燃的房間內錄了視頻。原計劃放完火便在6樓跳樓自殺,因火勢太大進不了陽臺,就放棄了。在自己準備放火燒車的時候,因車旁有人便沒有實施,點完火後報了警,出到小區門口,讓小區門衛疏通消防通道,並告知其放火燒了房子的事情。自己在放火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會造成其他人的損失,對於鄰居的損失歐某表示因為經濟能力有限,想先賠償一部分,剩下的分期賠償。

對於裴某、王某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經柳北法院調解,歐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人民幣33000元給被害人,兩人均對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並撤回對歐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歐某故意放火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歐某在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親屬代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綜合考慮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柳北法院決定對歐某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歐某雖然燒的是自己家的房子,但是對鄰居及周邊群眾造成了不可控制的後果,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構成放火罪。因歐某是初犯,在放火後報警自首,並積極賠償了受害者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才決定對歐某予以從輕處罰。


蘭鈺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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