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任縣交警大隊民警在縣城潤德路與育才街交叉口開展車輛安全檢查工作。當對一輛車輛牌號為冀EKB**7的輕型貨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輛未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屬於車輛未年審違法,隨後民警依法對駕駛人袁某進行處罰。
而就當民警進行處罰時,警務通提示袁某的駕駛證在記分週期內已經記滿12分,按照法律規定袁某已經不能再駕駛機動車。隨後,民警告訴袁某駕駛證需要進行暫扣,袁某驚訝的問道“怎麼會記滿12分呢?我的駕駛證可是剛過清分日期,應該是一分都沒扣過”。
為防止出現錯誤,民警再次通過警務通對袁某駕駛證進行查詢,發現袁某在上一個記分週期內的交通違法沒有及時繳納罰款,駕駛證記分也隨之轉入了下一個記分週期,所以造成了駕駛證雖然過了清分日期,但是不僅記分沒有恢復,還被記滿了12分。隨後,民警依法對袁某車輛未年審、駕駛證記滿12分作出扣3分,罰款100元,駕駛證暫扣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袁某不能再駕駛機動車,就近通知其親屬或朋友來將車輛開走。
民警提醒
要定期關注駕駛證狀態,處理交通違法時一定要及時繳納罰款,不及時繳納不僅會產生滯納金,駕駛證記分也會在清分日期過後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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