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的老赖”细节疑问,是什么让“老赖”认定自己是无罪的

6月27日上午,被称为“教科书式的老赖”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

“教科书式的老赖”细节疑问,是什么让“老赖”认定自己是无罪的

在翻看和查找了所有相关的新闻和报道,以及自媒体文章,关于“教科书式的老赖” 黄淑芬本身情况的报道及讲述极少,而有的都是黄淑芬引发众怒火的行为及言语。

“教科书式的老赖”细节疑问,是什么让“老赖”认定自己是无罪的

如“我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儿说还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大多是由受害人之子赵勇上传的片段。作为当事的受害人,从他的角度出发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事实的理清却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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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针对即有事实的情绪性的指责和愤慨,这不是哥想干的事,哥想知道,凭什么现在人会本能的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产生这样的根源是什么?或理由是什么?因为哥一直相信人的行为一定是要有一个自我认可的理由来维护内心的安宁的。

这个理由至关重要。

比如这位“老赖”的女儿就可以心安理得的开着新车住着新房。比如曲婉婷母亲被控三宗罪涉案超3.5亿元,曲婉婷却可以快乐的待在加拿大享受着她的自由和美好。

至于追责的困境,在哥看来不过是受西方偏激思想的自我束缚,不能株连,但是相关利益受益方是不是可以把那些受益的给吐出来。

比如某个人大权在握,他的亲戚朋友却因此受益了,这部分利益的受益难道不应该追究吗?这部分的收益本身就不是合理和公平所得。难道在其出事后给这当位事当事者处罚下就没事了。这样,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不是丧失了吗?那还谈什么公平,公正呢?

如同黄淑芬所说就是判也中,判个几年也中,判个几年起码这些钱,我也不用还了。这样就可以减轻她女儿的负担了。

“教科书式的老赖”细节疑问,是什么让“老赖”认定自己是无罪的

真正有意思的是对这件事的客观分析:

事实上有几个细节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庭审的结果是八个月,这是与现有社会上流传的的信息判断是有出入的,如同受害者儿子赵勇说:“我对这个判决感到“莫名其妙”。检察官建议判1—2年,但是最后法院并没有接受。而且我觉得轻判主要针对认罪态度好,还有就是赔偿积极的人,而黄淑芬一点都不符合从轻判处的条件。”也有专家解读认为轻判决理由是有疑义的。但是在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称,“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那么这个依法酌情应该是有据可依的,在社会如此关注度下,法院这样的判罚绝不会没有理由的。这个理由是什么?仅是而且在事故发生后,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其二,在宣判后,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黄淑芬弟弟也称:“我姐不是老赖。”那么是什么样的理由让黄淑芬认定自己无罪,并且从一开始法院是给被告人黄淑芬指派了一名辩护律师,但黄淑芬当庭表示,“不希望这位辩护律师为她继续提供辩护。”理由是这位辩护律师给她做的是有罪的最轻辩护,而黄淑芬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这一点很有意思,在法院最初的判决至今已经2年了,凭什么她依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其三,黄淑芬认为自己没有超速,没有超载,没有喝酒,是受害者自己横穿马路造成的车祸,而且在事故发生后,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且唐山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淑芬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而这个认定与黄淑芬的论述是有出入的。

而恰是这一点的认知坚持,才使得她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其后老赖的行为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点上的,加上赵勇在治疗期间数次转换医院,并做了四次开颅手术,最终虽然保住要命,却是植物人。这让对方认为有过度医疗的嫌疑。

注:不下结论,只是想表达另一方的观点,寻求点客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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