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民和:民和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2019年4月11日下午,民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青海某某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

海东民和:民和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2015年9月,青海某某公司报批了民和县中川乡现代农业休闲园项目,该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采砂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鱼塘的名义对项目所在地中川乡美一村土地进行采挖,并将采挖出的砂石对外销售牟利达180.446万元。民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批准及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土地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且因采挖土地导致地下水溢出,形成不规则水坑,涉案地点紧邻人车通行的区域,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应依法消除危险。2019年1月14日,民和县检察院向民和县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现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青海某某公司在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开挖鱼塘产生的砂石料销往某某乡各村道路硬化工程等工程项目,经鉴定采挖砂石销售价值为1804467元,经青海省地质测绘院测绘,采挖鱼塘形成水坑面积共七处,总面积15.6508公倾,青海某某公司对该七处水坑未加装安全设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据此,判决被告青海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青海某某公司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804467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采挖地点形成的水坑即青海地质测绘院测绘标明的七处鱼塘设置必要防护措施,消除危险。

【编后语】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的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我们大家保护环境、爱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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