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我市首例!这个涉黑案件由市级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审理

4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锋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滕志华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昱出庭履行职务。据悉,该案是我市首例由市级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办理的涉黑案件。

【梧州】我市首例!这个涉黑案件由市级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初,秦某健(已判刑)取得藤县藤州镇河东城区某果场地块开发权并重新中标藤县北流河某标段的采砂权后,先后与他人合股成立藤县宏信投资有限公司和藤县锦龙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秦某健。邓某锋根据秦某健的安排,任锦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由秦某健安排、调配。

锦龙公司成立后,秦某健通过控制北流河某标段河沙的开采和销售,利用“河砂大队”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控制藤县县城河砂市场的供应和销售价格,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仅2009年5月至7月,锦龙公司的河砂销售收入达3830262元。在秦某健的组织、策划下,邓某锋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其他砂场的正常经营,非法拦截其他砂场的运砂车辆。由此,秦某健、邓某锋等人不断抬高河砂销售价格牟取暴利,基本控制了藤县县城的河砂销售市场。

为达到垄断藤县县城河砂市场的目的,秦某健组织成员实施了多起违法行为,包括两起故意伤害,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秦某健等人采用暴力等手段操控藤县县城河砂价格,对藤县县城的河砂销售市场形成垄断,并形成了以秦某健为组织者、领导者,邓某锋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邓某锋直接参与其中的故意伤害一起、寻衅滋事一起和多起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邓某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审核:董金兰

监制:卢景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