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執業藥師“掛證”,看藥師職業資格制度的立法缺陷

透过执业药师“挂证”,看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立法缺陷

職業資格制度是社會進步的起碼要求,也是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的必然要求,藥師執業當然應該按此路徑管理,但割裂同一專業的不同產業環節,割裂歷史與現實,則明顯存在技術上和制度改進後的銜接問題。且看: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護士條例》(二ΟΟ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令第517號)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合格,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3《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9年4月1日前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人發[1999]34號發佈)

第三條: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

醫、藥、護、技4類均為衛生技術職務,都涉及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既需要設置行政許可的准入限制,又需要劃分技術等級進行組織管理,具有顯著的可比性。

《職業醫師法》明確了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並行(嚴格說來還有鄉村醫生),並且在資格取得過程中解決了歷史上已經在崗執業人員的資格問題;《護士條例》也解決了新的資格准入和歷史上已經執業人員的銜接問題。

唯獨執業藥師制度設計之初就隔斷了新的職業資格與歷史上已經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之間的聯繫,雖然不是十分明確地給出了執業藥師相當於藥學中級職稱的技術水平,但迴避了藥學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執業資格問題,其後果必然使技術人員供給斷崖式下降,也為此後部門規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2016修正)》由部分到徹底排除藥學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執業資格留出了後門。 由於一刀切地否定歷史上已經存在的職業資格,必然造成一個人才成長代際(按本科教育大概23年)的人員短缺。

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作為藥事服務供應的大頭,醫療機構內部提供相同藥事服務時是不是就不需要對職業資格加以限制呢?從人事部門的條文本意看,藥事執業資格制度涵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但行政實踐是藥監和衛生各切一塊,互不相通嚴重影響國家法制建設的統一。

親,中國藥店公眾號長期公開徵集稿件,如您欲抒發心聲、記錄生活、分享經驗……可以文字或圖片形式將作品發送到[email protected](郵箱),稿費=200元+閱讀量*0.01元

。溫馨提示,投稿時請註明聯繫方式

在看一下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