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專項整治


“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專項整治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關於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精神要求,在企業、個人深入自查自糾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制訂本實施方案。一、指導原則

(一)堅持依法辦事。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精神,在查核範圍、查處手段、處罰依據及程序等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依法合規。

(二)突出問題導向。堅決整治擾亂市場秩序、“劣幣驅逐良幣”等行業亂象,重點排查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註冊)證書、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問題。

(三)堅持實事求是。要緊緊圍繞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要求,對建築業企業存在的“6類情形”和有政策依據其他特殊情形堅持“一事一議”並在企業書面承諾基礎上限期整改。

(四)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探索與“放管服”和行政審批改革相適應的事中事後動態監管機制,加強查核結果運用,建立健全與執法、市場、資質、招投標和施工現場查核相掛鉤的協調聯動整治工作體制。

二、方法步驟

集中排查整改工作按照實地核查、認定處罰、建立長效預防整治機制的程序組織實施。

(一)實地核查(5-6月)。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組成人員範圍內,抽調組建若干市專項整治聯合工作組,分頭開展對區(開發區)縣(市)、屬地企業自查自糾情況及疑似“掛證”人員排查檢查工作,重點是發現問題、總結經驗;

(二)認定處罰(7-8月)。對疑似存在“掛證”問題的企業、個人進行即時糾正整改,視情約談相關責任人。對經查核認定為“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撤(吊)銷行政許可、記入“黑名單”、抄報有關單位(部門)、向社會公佈等處理;

(三)建立長效機制(9月份及以後)。圍繞建立長效整治預防體制機制、完善誠信體系和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等方面,探索建立工作制度規範。

三、有關要求

(一)要嚴密組織。加強專項整治和集中排查工作組織領導,成立由市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市直部門處室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局建管處。

(二)要盡職盡責。區(開發區)縣(市)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和職責分工“掛帳銷號”分頭做好自查自糾收尾工作。要落實月報告制度,及時將工作進度、整治情況、經驗措施和存在問題等動態信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反饋。

(三)要依法辦事。集中排查整改要突出問題導向,堅持實事求是,既不激化矛盾、簡單問題複雜化,又要堅持原則、站穩立場,要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出認定處罰決定。要簡化壓縮查核認定處罰流程,減小對區縣、企業正常工作和經營活動影響,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按時圓滿完成排查整改工作任務。

瀋陽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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