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五:诉讼中对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五:诉讼中对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下面的情形很常见:

1、往往是口头约定,当事人很少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这样形成借款关系的唯一书面凭据只有“借条”或是“欠条”,甚至于没有原始证据。在诉讼时,原告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怎么办?建议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请求。否则,原告有败诉风险。

2、借款凭证中当事人对还款时间、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条款经常不作约定,这时的状态借款的基本事实可以被法官所认定,应着力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结合其它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出综合意见,最终促使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五:诉讼中对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

3、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片面认定证据的现象。有的案件中,未能正确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仅凭证人证言就确认被告主张的还款事实成立;还有的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未能综合其他证据就草率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4、借款协议可不可以认定为借款凭证。通常认为,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的一种约定,不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因而它与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借条”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借条的案例。即协议约定的是借款已实际履行的内容,如:“某某借与某某款项多少元,期限多少,利息多少等”。对该借款事实的认定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就是刚才的观点,认为是“协议”不是借条,原告如不能提供有关履行协议的证据,被告又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就不能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另一种则认为应当结合的证据载明的实际内容加以确认。本律师认为:如果借贷关系发生在法律意识不强的自然人之间,证据证明的是借款已履行的事实,结合其它证据,可以认定借款成立的事实。当然,借款协议正常并不反映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两者的区别明显,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签订借款协议后履行协议即实际出借款项时一般不再由借款人出具收条或借条,属民间借贷习惯。这一观点值得探讨。实践中,常见口头协议借款即时交付而出具借条或收据者(无书面协议,但已实际履行)甚至不出具者。也有签订书面协议后,不履行出借义务者。但签订借款协议后出借人按约履行义务时,对方不再出具借款单据的作法会被普遍接受吗,这不应被视为一种习惯。况且,即便存在这种习惯,因此发生纠纷时,如果出借人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权利得到司法支持,那么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出借人可以不再履行,通过恶意诉讼,必然使未实际收取款项的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借贷习惯不应得到司法保护。

5、再谈一下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对借款担保人的影响问题。《担保法》对连带责任保证赋予了出借人对借款人或担保人以选择诉讼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仅仅是一种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是胜诉权。该权利的行使是以借款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人享有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此项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即便有权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出借人的实体请求仍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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