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一渔民禁渔期电鱼 判刑赔偿并道歉

一直以来,国家对电鱼的行为都有所禁止,然而,却仍然有人肆无忌惮的使用电机捕鱼,而且还是禁渔期内,4月10号下午,博罗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博罗:一渔民禁渔期电鱼 判刑赔偿并道歉

刘某文是博罗县观音阁镇的渔民,去年4月18号晚上11点左右,他驾驶着自家的铁质船,来到观音阁镇观岚大桥下游东江段的江面开始捕鱼,船上装载着电竹竿、电捞兜,还有自制的发电机。而当时恰值东江流域的禁渔期间。

博罗:一渔民禁渔期电鱼 判刑赔偿并道歉

记者:你知道是休渔期吗?知道。你为什么明知休渔期还会去打鱼?跟着他们去打出去挣点钱,搞点生活费。

当晚,刘某文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4月10号下午,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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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像刘某文这样在禁止的时间,禁止的地点,用禁止的手段捕鱼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繁殖期间鱼群繁殖能力、鱼苗质量存活率大幅下降,还会对水域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生态循环,影响渔业资源平衡。因此,博罗县检察院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博罗县首例损害水环境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博罗:一渔民禁渔期电鱼 判刑赔偿并道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科检察官 陈品欢:

他那里是十千瓦,我们就要求赔偿一万块钱,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最高法有这样的规定,可以对损坏环境的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对于被告也是一个警示教育,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大片的效果。

庭审现场,刘某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过合议庭合议,庭审现场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博罗:一渔民禁渔期电鱼 判刑赔偿并道歉

庭审现场: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刘某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一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 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被告人刘某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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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王敏: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综合考虑了他的认罪态度,还有他愿意赔偿渔业损失费,所以综合全案就决定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实上,禁渔期非法捕鱼的情况并非个例,当天的庭审还邀请了博罗县的一些渔民代表参与旁听,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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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 刘国才:

知道电鱼的危害,以后不要用那种方式去电鱼,大家都要来维护生态资源的发展,保护好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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