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緩刑期間再違法 社區矯正人員要“涼涼”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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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由特定機構對罪犯在一定期限內的考察,

而不是宣告無罪的“免死金牌”。

偏偏有一些罪犯“不信邪”,

在緩刑期間犯罪或屢次觸犯法律法規,

等待他們的將是冰冷的牢獄生活。

下面就帶大家看看幾個“不信邪”的“人物”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案例一

2017年6月,王某(未成年人)因犯盜竊罪被溫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2018年8月8日,王某再次因盜竊被警察抓獲。這一次,因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觸犯刑法,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最終溫江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三千元。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案例二

2017年9月,彭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溫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2018年5月,彭某與幾個朋友聚會時輪流吸食毒品,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經不住毒品的誘惑,2019年1月,彭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彭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多次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溫江法院裁定對彭某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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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8年9月13日,李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溫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2019年3月15日,李某在緩刑期間未按時向金馬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等情況,並因此受到警告。“如果再次違反社區矯正規定,你將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司法所工作人員對李某訓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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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這些你必須知道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第一、被宣告緩刑的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觸犯刑法,那麼法律不會再給他機會,將依法撤銷緩刑。此外,原判刑罰將與新罪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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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宣告緩刑的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因上述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區別於觸犯刑法的行為),因此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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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宣告緩刑的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了社區矯正的相關紀律規定(例如未按時報道、擅自離開居住地等),將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發出警告,若被告人仍不引起重視,再次違反相關監督規定,則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的寬容不能成為犯罪者放縱的理由,

放縱過頭,家人帶不回的只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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