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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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由特定机构对罪犯在一定期限内的考察,

而不是宣告无罪的“免死金牌”。

偏偏有一些罪犯“不信邪”,

在缓刑期间犯罪或屡次触犯法律法规,

等待他们的将是冰冷的牢狱生活。

下面就带大家看看几个“不信邪”的“人物”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案例一

2017年6月,王某(未成年人)因犯盗窃罪被温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8年8月8日,王某再次因盗窃被警察抓获。这一次,因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触犯刑法,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最终温江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再违法 社区矫正人员要“凉凉”

案例二

2017年9月,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2018年5月,彭某与几个朋友聚会时轮流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经不住毒品的诱惑,2019年1月,彭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温江法院裁定对彭某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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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8年9月13日,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3月15日,李某在缓刑期间未按时向金马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并因此受到警告。“如果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你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训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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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这些你必须知道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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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触犯刑法,那么法律不会再给他机会,将依法撤销缓刑。此外,原判刑罚将与新罪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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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因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区别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因此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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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纪律规定(例如未按时报道、擅自离开居住地等),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出警告,若被告人仍不引起重视,再次违反相关监督规定,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的宽容不能成为犯罪者放纵的理由,

放纵过头,家人带不回的只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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