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女儿出嫁,能不能分到拆迁款?专家有话说

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济川法庭就接手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儿为拿到属于自己的拆迁征地款,将父亲告了。

案件还原

这起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的生母在原告出生后不久便离家改嫁他人。1992年分田到户时,被告名下只有原、被告两人的份额。

2015年,政府征用土地,原、被告父女名下的土地共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80000元。村委会在组织测量土地和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将补偿款全部划至父亲名下。

因原告现在离婚独居,生活较为困难,故向被告提出,将她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给她,但被告予以拒绝。经村干部及亲友调解无果后,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

泰州女儿出嫁,能不能分到拆迁款?专家有话说

在进行双方调解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父亲认为原告女儿已经外嫁,且已有2年之久未回家探望他,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无权再主张土地征用补偿款。

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明,原告虽然外嫁,但外嫁后未在当地重新承包土地,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权利。

同时,承办法官也对原告提出批评建议,向其释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平时应当多关心多探望老人。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说,本案得以调解成功,顺利化解了父女之间的积怨,维护了家庭和谐,被告最终能老有所养,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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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关于拆迁征地补偿相关权利最权威的法律说明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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