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大“賣家”租車轉賣給他人,犯詐騙罪獲刑

武漢晚報4月15日訊(記者譚在龍 通訊員朱凜睿 陳冬)租賃轎車當作自己的車轉賣給他人,還車時間到,便找藉口將車開走,並找各種理由拒絕退還買家車錢。近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範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範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7年8月,範某冒充車主,以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將自己租賃的一輛馬自達牌阿特茲小汽車以1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親戚的同事鄒先生。鄒先生當即轉賬10萬元結清賬款。範某將車鑰匙交給鄒先生,讓其把車開走,並承諾其他材料在過戶時一併交付。

幾天後,該車租賃即將到期,範某找到鄒先生,以辦過戶手續為由將該車開走,並將另一輛租來的馬自達汽車交給鄒先生暫用。

當月25日,範某再次派人將車開走,稱該車是找別人借的,現在該還了。想著範某是同事的親戚,應該不會騙自己,鄒某毫不猶豫地答應了範某。沒想到,此後範某屢次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幫鄒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也沒有將車交給鄒先生。

在鄒先生追問之下,範某才說實話,並答應將10萬元退還。可半年過去了,鄒先生還是沒有收到車錢,無奈之下,只好選擇報警。

警方接到報案後,於2018年8月將範某抓獲歸案。隨後,該案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範某為湖北洪湖人,43歲,無業,中專文化程度,所得贓款已被其揮霍。

承辦檢察官提醒,車輛在交易時一定要擦亮雙眼,檢查相關權屬憑證,不要感情用事,掉進“殺熟”陷阱。比如在機動車買賣交易中,受讓人必須查看機動車的《行駛證》《登記證書》、轉讓協議、委託授權、法律文書及身份證件等材料,如果對方無法移交此類證據證明其有權處分,受讓人就應懷疑該車的來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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