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

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實踐長期探索的產物,是我國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適應新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而不斷變革創新的結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是基於我國的基本國情,並著眼於解決農村現實問題的一次大膽改革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結合農村綜合改革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面向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來分析和思考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從而實現農村社會的全面振興。

加快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

一、什麼是“三權分置”改革

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 是指農村承包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上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承包責任制之前,農村集體土地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實行統一經營。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搞家庭聯產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我們所說的就是兩權,就是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合在一起的。而現在,就是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再進行細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這樣,農村承包地就變為三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並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實行“三權分置”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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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要實施“三權分置”改革

(一)強化土地承包權益保護。

改革發放以前,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結合在起,土地歸集體所有,統一經營。改革開放後,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土地承包到戶,逐步確立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置的模式。調動了農民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解決了廣大農民的溫飽問題。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離開農村,土地由原來的自己經營變馬流轉給他人經營,導致承包人與經營人不是分離,從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解獨立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是對農村土地產權的豐富和細分,強化了對農戶土地承包權的保護,激活了土地要素有效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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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放農村經營制度活力。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大量農村青年勞動力進入了城市,以前自給自足的每戶土地經營的模式發生了變化,進入城市的農民把土地進行了流轉,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各類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不斷增加,承包地也形成村集體享有所有權、農戶擁有承包權、新型主體獲得經營權情況,導致了“村集體具有所有權、農戶擁有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變成了“村集體的所有、農戶的承包權、新型主體的經營”三權分離。經營權分離出來後,經營權的流轉變得更加順暢,農村土地要素被激活,提高了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程度,釋放了農村經營制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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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順應適度規模經營要求。

在鄉村振興的新形勢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增加,小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效銜接離不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不斷髮展壯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然要求。實行“三權分置”,在穩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強化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的經營權,賦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權能,有利於促進土地經營權在的優化配置,提升土地農業產出率,它順應了現代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也為我國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走出一條產出節約、高效、安全、綠色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走出一條全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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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權分置“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落實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土地承包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三權分置“的前提,從一輪土地承包到二輪土地承包,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經實施了過去了將近40年,一輪到二輪基礎是實施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大分部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都是對一輪土地進行延包。時間一長,農民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概念越來越模糊,總認為承包到戶的土地就是個人所有。因些在實施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中,一定要明確,農村土地的集體屬性。必須進一步明晰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概念,使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概念更為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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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

1、保持承包關係穩定。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斷健全體現農民意願的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要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推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國家將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

2、維護農戶承包權權益。農戶作為農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戶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不能違背農戶的意願收回或處置土地承包權。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不得強制要求進城落戶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承包權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制度,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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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活土地經營權。

1、完善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

首先加大農村土地規範流轉工作宣傳力度,依法依規開展土地流轉,強化農村土地流轉監管力度。在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的基礎上,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其次,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和定期檢查機制,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指導機制。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建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土地股份合作、農業項目資金投改股試點工作。再次,提升社會化服務管理水平,探索創新農業社會化服務新機制,加快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完善信息登記發佈、合同簽訂、法律政策諮詢、糾紛調解等服務,強化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健全承包糾紛調處機制。

2、構建農業經營服務體系

支持發展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鼓勵農民以土地、資金、勞動、產品為紐帶,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發展規模經營。培育多元化農業服務主體,探索建立農技指導、信用評價、保險推廣、產品營銷於一體的公益性、綜合性農業公共服務組織。大力發展農機作業、統防統治、集中育秧、加工儲存等生產性服務組織,促進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培育和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鼓勵建立產業協會和產業聯盟。鼓勵農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水平。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普通農戶連片種植、規模飼養,並提供專業服務和生產託管等全程化服務,提升農業服務規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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