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離入法更近一步!“三權”指的是什麼?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表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離入法更近一步!“三權”指的是什麼?

“三權分置”更加明晰

“三權”分置,是指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土地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入法,有利於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前提下,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激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胡可明表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離入法更近一步!“三權”指的是什麼?

修改後的草案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可以分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同時,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修改後的草案同時完善了土地經營權的內涵並加以保護。草案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確的闡述並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為權利行使細化制度保障

如何穩定土地經營當事人的信心,保障他們的經營預期,讓他們放心投入搞生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範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草案增加規定了土地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草案同時細化了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制度,通過賦予擔保物權登記對抗效力,明確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有權以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保護融資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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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其他方式的承包”權利性質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規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具體為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由於承包人不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包的方式、原則也不同,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土地權利的性質,實踐中存在爭議。

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會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草案修改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此外,對於草案第十條規定的,在實踐中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但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建議對這個問題作進一步深入研究,草案的規定暫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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