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區檢察院起訴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件

近日,吉安市青原區檢察院依法起訴胡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該案系青原區首例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危害公安安全案件。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乘坐701路公交車返回青原區值夏鎮,車內載客12人。中途因到站停車問題與司機羅某發生口角,雙方相互辱罵,且司機羅某行駛至下一站仍未停車開門。車輛行駛至值夏鎮與文陂鎮交界處,胡某衝入駕駛室搶奪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車輛右前側撞擊路邊護欄,未造成人員傷亡。被告人胡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對車上乘客造成恐慌,對司乘人員、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察官提醒,2019年1月8日,兩高一部聯合印發指導意見,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同罪論處。發生司乘矛盾時,乘客可於事後向公交車公司反映情況。駕駛員也應冷靜處理,做好解釋工作,切勿激化矛盾,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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