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10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駕車逃竄至吉安市吉州區興橋鎮沙江芒東塘路段被攔停後,從車內拿出把長約四、五十公分的刀直接下車追砍民警楊某等人,將楊某右手掌部劃傷,經鑑定為輕微傷,涉嫌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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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22:05:01 西安檢察
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10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犯罪嫌疑人吳某某駕車逃竄至吉安市吉州區興橋鎮沙江芒東塘路段被攔停後,從車內拿出把長約四、五十公分的刀直接下車追砍民警楊某等人,將楊某右手掌部劃傷,經鑑定為輕微傷,涉嫌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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