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毒品未遂转劫财,临湘三名男子“黑吃黑”终落法网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黄敖杰)周某、刘某、向某获知被害人文某可能持有毒品,为吸食毒品,3人当即对文某实施抢劫,抢夺毒品不成便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劫财10300元。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向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两年六个月。抢劫的违法所得需退赔被害人。

抢夺毒品未遂转劫财,临湘三名男子“黑吃黑”终落法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向某在明知周某有抢文某毒品想法的情况下,向周某通风报信文某所在位置。随后,周某驾驶小轿车到达现场,待文某下楼,即持刀将其挟持上车。在车上,周某用约1米长的细铁丝将文某的右手和左脚捆住,并将车开至无人的地方。向某见状,遂将情况告知刘某,刘某随后也骑摩托车赶到。3人经询问得知文某身上没有毒品后,周某遂威胁文某交出钱财。在此情况下,文某将自己身上一张银行卡交出,并说出密码。之后,刘某在ATM机上取走银行卡内10300元现金,周某将所得赃款分给被告人刘某和向某各3000元。被害人文某则趁3人不注意时,借机逃脱。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向某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周某归案后,还交代其持有一把火药枪和一把改制射钉枪以及枪支藏匿地点。经鉴定,周某所持有的两把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周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向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周某、向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持刀抢劫、为吸食毒品实施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向某为吸食毒品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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