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針對老年人、學生的從重處罰

今日,全國掃黑辦召開的首次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同時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此外,還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兩高兩部”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針對老年人、學生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 新華網 郭小天 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就《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了簡要說明。

姜偉介紹,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在全國掃黑辦的統籌協調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文件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實踐需求,針對執法辦案中易於混淆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標準。

《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2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提出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

姜偉解讀,《意見》強調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惡勢力犯罪的方針,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些要求有利於統一執法思想,確保“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相一致。

二是明確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該《意見》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法標準,第一,突出本質特徵,明確惡勢力界限。由於惡勢力犯罪與普通共同犯罪在參與人數、行為表現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個別辦案單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就一律認定為惡勢力。為此,該《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這些規定標示出了惡勢力案件與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惡勢力成員,確保不枉不縱。認定惡勢力,要求“一般為三人以上”。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存在著“簡單處理、沾邊就算”的錯誤做法。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將主觀明知惡勢力危害性與客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相結合,準確劃定惡勢力成員範圍,為實現精準打擊提供了有力支撐。

第三,細化認定標準,解決爭議問題。實踐中對於惡勢力團伙的一些特徵,諸如“經常糾集在一起”應當如何把握、“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如何計算、“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如何認定等,存在著認識分歧。該《意見》對以上問題逐一釋明,有效解決了實踐中的主要爭議,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依據。

三是要求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嚴懲“首惡”的政策精神,明確打擊重點是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對於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是強調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不訴不理的原則,該《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指控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認定,可僅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一程序性規定,充分保證了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及時知曉控審內容、有效行使辯護權利。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要求,該《意見》明確,審理上訴案件時,一審判決未認定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二審不得增加認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可能給被告人帶來的不利後果。

姜偉還介紹,《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13條,分為3個部分:一是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套路貸”危害巨大,且已成為黑惡勢力的一種犯罪手段,社會反映強烈。由於“套路貸”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人民群眾容易上當受騙,司法機關也面臨著甄別難、處理難的問題。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該《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並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為認定 “套路貸”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標準。該《意見》重點從主客觀兩方面揭示了“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本來面目。

二是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姜偉介紹,首先,關於“套路貸”的罪名,該《意見》明確,對於“套路貸”構成犯罪的,根據其行為特徵,符合哪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其次,關於“套路貸”的量刑情節。該《意見》對“套路貸”犯罪的數額計算、既遂、未遂情形並存時如何處理等影響量刑的問題,以及涉案財產如何處置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最後,關於“套路貸”共同犯罪人的處理。該《意見》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三是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姜偉解讀,“套路貸”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環節實施地點分散等特點。為解決實踐出現的新問題,該《意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和併案偵查作出針對性規定,較為全面地列舉了“套路貸”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並明確在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四類情形下,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為公正、高效執法辦案提供了保障。

姜偉介紹,該《意見》還明確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套路貸”犯罪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依照管轄的規定處理或移送,確保人民群眾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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