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人大學習論壇」界定“重大事項”應立法細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雖有法定,但沒有明確相關重大事項應該由誰來界定。有人認為,法律既然賦予人大常委會有重大事項決定權,當然就有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有人則認為,人大常委會界定某一具體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沒有法律依據。那麼,界定“重大事項”由誰說了算?

筆者認為,界定“重大事項”雖無法定,但在決定權之中。法律既然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就必然擁有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否則,法定職權就缺乏根基。因此,決定權應包含界定權,界定“重大事項”由人大說了算,合乎法理。

依據地方組織法之規定,“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之一(第八條人大職權之三、第四十四條人大常委會職權之四)。那麼,哪些事項屬於“重大事項”?又如何來最終界定?

筆者認為,重大事項”雖有法定,但又不確定;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立法細化羅列,並設定兜底條款,將最終界定權賦予人大常委會。

“重大事項”具有不確定性,需要立法規細化。從立法條款的角度,法定的“重大事項”廣泛且模糊、原則而不確定。從人大四權的角度看,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立法權、選舉任免權、監督權,也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樣具有不確定性。從職權行使的角度,廣義上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並決議、決定的事項,都屬於重大事項,但通常我們所說的“重大事項”僅侷限於法定原則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因此,“重大事項”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細化。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四條列出了 11個方面相對比較具體的重大事項。如此一來,屬於依法細化羅列的具體事項,由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就不會落空。

設定兜底條款,界定“重大事項”人大說了算。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地方性法規不可能逐一羅列清楚。同時,從某一事項的角度看,也存在不確定、差異性。如某一具體事項在縣裡屬於重大事項,上升到省市一級未必就是,存在不同層級的差異性;某一具體事項在甲縣屬於重大事項,到乙縣未必就是,存在不同區域的差異性;某一具體事項今天屬於重大事項,再過幾年未必就是,存在不同時期的差異性。因此,地方性法規羅列“重大事項”有必要設定兜底條款。筆者認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制定諸如“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這樣的地方性法規,細化羅列“重大事項”可以從兩個方面設定兜底條款。一是從其他機關(同級黨委、“一府一委兩院”)的角度設定:“其他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增強“一府一委兩院”對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尊重;二是從最終由人大常委會說了算的角度設定:“其他應當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如此,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就能做到有規可循、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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