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彙算清繳必備!16項熱點新政專題最全彙總~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已經全面開啟,財務小夥伴們對於2018年度國家出臺的諸多減稅降費新政您掌握的如何?彙算清繳工作能否從容應對?別怕,小編已將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新政全面梳理並彙總以下16項熱點專題……

專題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出臺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專題二

符合規定的設備、器具可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具體執行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文件執行。

專題三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文件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具體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及其政策解讀相關規定執行。

專題四

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規定: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專題五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進一步擴大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專題六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文件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專題七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文件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專題八

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專題九

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文件規定:

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專題十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問題

為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根據《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文件規定:

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專題十一

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專題十二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文件規定: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上述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專題十三

社保基金取得的特定收益不徵企業所得稅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文件規定:

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

專題十四

境外機構投資者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所得享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21號)文件規定: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專題十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有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文件規定: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專題十六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出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8〕84號)文件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執行。

企業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提醒: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購置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符合2008年版優惠目錄規定的,仍可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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