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負債失蹤,法院終審加再審均判妻子償還31萬......

丈夫負債失蹤,法院終審加再審均判妻子償還31萬......

半年以前,家住浙江台州的周晶還有一個讓人豔羨的家庭,工作安穩輕鬆,丈夫善良敦厚,小女乖巧懂事,直到有一天,她的丈夫張良失蹤了,法院找上門來……

2017年5月,吳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晶歸還張良欠下的31萬。丈夫不知人在何處,鉅額欠款卻莫名從天而降,這對周晶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

法庭上,吳西拿出手中的借款憑證,並以“借貸關係發生於夫妻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由”要求周晶共同還款。鐵證如山,這筆欠款確實存在。錢是張良借的,這一點不容抵賴。

周晶委屈又絕望,兩人結婚十年了,枕邊人到底是什麼樣的人?他為何會無故消失?又為何會有各種各樣的欠款?借來的錢,張良都幹什麼用了?難道真如旁人所說,他賭博欠錢,跑路了?以後她又該何去何從?眼前的一切都容不得她細想。

2017年8月,玉環市法院作出判決:周晶對欠款存在共同償還義務。判決之後,周晶向玉環市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

但是這筆錢,周晶就得要一起還嗎?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釋,給周晶帶來了希望。2018年6月,她向玉環市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經台州市檢察院審查向台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抗訴理由

■借款雖發生在張良、周晶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周晶對欠款一無所知。

■張良、周晶二人工作穩定,收入可觀,其工資完全可以滿足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也不存在夫妻共同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由吳西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張良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2019年3月14日,台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明確周晶在這筆民事債務糾紛中並不承擔還款義務。

檢察官提醒: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欠款,並不一定需要二人共同還款。誰借的?誰用了?都是關鍵!

閱讀鏈接

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其中提出,“重視民事訴訟監督。民事抗訴力求精準。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導向、法律適用方面有創新、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通過抗訴發揮對類案的指導作用,對確有錯誤的其他個案,以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糾正。”

轉自:浙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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