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一男子與女友分手後算賬,起訴要求“微信紅包7.77元”都得退

曠國軍 蔣詩逸 川報觀察記者 劉春華

近日,遂寧市蓬溪法院院三鳳法庭調解一起“戀愛花銷”糾紛,男方與女方分手後算起了細賬,要求前女友退還包括微信紅包7.77元在內的各項支出14000元,具體是怎麼回事呢?

2017年,遂寧的張麗(化名)與李明(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但兩人在一起相處僅三個月就因為性格不合選擇了分手。在談論分手期間,李明對雙方戀愛期間的花費進行了結算,要求張麗退還他包括6000元彩禮在內的各項支出14000餘元。

雙方協商未成,李明將張麗起訴到了蓬溪縣人民法院三鳳法庭,並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張麗、李明共同署名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將雙方在一起後李明支出的花銷轉化為借款。

李明列出的返還清單中包含“第一次見面吃飯150元、微信紅包8.88元、7.77元、買水果100元、第二次吃飯......”李明將與張麗在一起的每一筆花銷均算得清清楚楚,並列出清單。李明認為,現在雙方已經分手,這些費用均應該由張麗對其予以返還。

案件受理以後,承辦法官在張麗處瞭解到,李明提供的花費清單屬實,但是錢都是李明自願花的,而且一些消費系雙方共同消費,比如吃飯的費用也不是她一個人消費的,她不能接受李明的算賬方式,但李明的糾纏確實讓她苦不堪言。

考慮到李明的性格較執拗,其始終對分手女友花其錢的行為不能接受,為了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對張麗做了細緻的溝通,也與其分析了案情,同時也對李明進行了情緒上的疏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張麗一次性退還了李明各項費用共計10000元,雙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怎樣的紅包轉賬算借款??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合同,亦可以採取口頭約定,均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

二、借款的實際支付。

借貸合意關鍵要素在於: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銀行轉賬、紅包等方式向他人支付款項,均不構成借貸。

借款合同的另一個要素即出借人實際支付了相關款項,如果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條,出借人並未實際支付借款,借款合同同樣不能生效。

就該案來講,李明通過紅包轉賬並不等於出借金錢,也可能是支付的生活費、生日或節日禮物等,即使不屬於上述費用,李明在對方未作出明確借款表示的情況下發送紅包或轉賬亦不屬於出借金錢。

推而廣之,大家在戀愛或其他人際交往過程中,要分清楚自願付出的金錢或借款,如果屬於借貸,最好通過合同、借條等形式固定下來,即使礙於客觀情況不能使用合同和借條,也要在轉賬或紅包上備註此款項的用途,在雙方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

戀愛期間,雙方的經濟往來常常混雜,沒有明顯界限,往來一般也比較隨意,但雙方一旦分手,經濟糾紛很可能隨之而來。

雙方在熱戀期間,為維繫和發展感情所發生的正常支出,如看電影、吃飯、小禮物等小額支出一般不應要求返還,但對於戀愛期間發生的大額消費,如購車、做生意、借款等,應謹慎處理,經濟往來時最好使用銀行轉賬,並簽訂相關借款協議,以免以後產生糾紛時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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