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走自己的車被抓

百色新聞網隆林4月16日訊(通訊員 黃健)對於“偷盜”這一行為的定義,相信大多數人都認為,偷拿別人的東西屬於“偷”,拿自己的東西則屬於“拿”,但今天要說的這件事,證明了並不是什麼時候拿自己的東西都叫“拿”!近日,

一名男子開走自己的車,卻以涉嫌盜竊罪被警方抓獲,這是怎麼回事呢?

4月11日,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應急特勤大隊民警在文化體育廣場例行檢查中發現,一輛三輪車駛入了廣場限行路段。按照相關規定,在車主對違章處罰進行處理前,其駕駛的違法車輛被交警部門暫扣,可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在民警處理其他事件的時候,這輛三輪車竟然不翼而飛。

民警立即進行仔細勘察,發現這輛失蹤的三輪車竟是被車主胡某偷偷開走的。民警隨即通過電話聯繫上了胡某,耐心宣傳法律政策,勸其主動投案自首。當日下午,胡某主動投案自首。經審訊,胡某對其私自開走被扣車輛的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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