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虐童事件何時休?

父母本是孩子愛的港灣,但我們經常看到不少兒童收到父母虐待,留下人生陰影。據瞭解虐待兒童對兒童日後的身心健康、情緒情感、人格健全等各方面發展都會產生深遠影響。已有研究表明,遭受過虐待的兒童日後更有可能成為問題兒童。

案例一

【以案释法】虐童事件何时休?

一則“臨沂8歲兒童遭虐”的圖文信息在微信、微博上瘋狂擴散,一名八歲左右小男孩的臉部、軀體出現了多處淤青,下巴上這塊5公分左右的傷疤更是觸目驚心。

相關派出所發現網上輿情後,立即啟動調查程序。鄭某毆打孩子的情況確實存在,因故意傷害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對其行政拘留15天並處罰款1000元。

案例二

【以案释法】虐童事件何时休?

孫某自2017年3月初,因被害人鵬鵬不聽管教,獨自離家為由,對被害人罰站、罰跪,後又以被害人偷其金戒指等為由,用手腳、棍棒等多次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致鵬鵬全身多處受傷。

臨渭區法院當庭判決孫某有期徒刑16年。其中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案例三

【以案释法】虐童事件何时休?

201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就曾判決了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的撤銷監護人資格案。未成年人小梅由於常年被養母李女士辱罵毆打,西城區民政局於是向法院申請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經審理,海淀法院判決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並判決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小梅監護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相關法律法規

一般情況下,對於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在我國,兒童一般是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一般在對兒童實施虐待行為的時候,達到了一定的情節,那麼就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所以在對虐待兒童行為進行處理的時候,往往都是認定為虐待罪的。

父母虐待兒童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可以對兒童身體受傷情況進行鑑定,如果屬於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可以從重處罰。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在此前發生的“父母虐童案”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曾多次保護被害兒童。當地婦聯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該裁定將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暫時保護女童的安全。

人大代表建議

【以案释法】虐童事件何时休?

目前,我國當前對懲治虐待兒童行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此類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如何防控、查處虐待兒童的行為,也未提供有效的處罰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規定,雖帶有宣示作用卻並無懲治行為人、預防虐待兒童行為發生的效果。就目前來看,處理虐待兒童行為的手段幾乎都是行政處罰,與兒童及其家屬受到的傷害相比,此種處罰顯得太輕微。一方面這樣的處理結果無法撫慰受害兒童及其家屬。

2019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朱列玉表示,近年來,虐待兒童的事件頻繁發生,引起群情激憤的同時也折射出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立法的嚴重不足。

基於此,朱列玉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以更好地對接我國相關兒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責任,補強兒童立法整體上的缺弱,給予兒童這個需要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以特殊保護。

“為人父母”本是最光榮的職業,而家庭和父母更是孩子溫暖的港灣。父母虐打兒童,不僅會給兒童成長帶來巨大傷害,更會讓父母“引禍上身”。

為孩子營造安全、溫馨、良好的成長環境不僅需要父母的付出,也有賴於社會、政府和家長的通力合作,輔之以完善的教育管理體制和法律保障體系,才能從源頭上防止類似“虐童”的惡性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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