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懶的遭遇

2012年我向楊借錢15萬,她將建行卡和密碼給我讓我自己轉款,我轉款後為其出具借條。之後還款5萬元,沒有註明還的是哪筆錢。2015年楊拿借條複印件告我民間借貸糾紛,同時拿轉款憑據告我不當得利糾紛。我的借條沒有註明借款資金來源,轉款憑據也沒有註明款項用途,因此導致事實不清。楊說借款資金來源是家中現金,並說現金來源其前夫卡,而該卡內並無取款記錄。本以為法院會認定借款資金與轉款資金為同一筆錢,誰知法院判決我償還借款15萬元,同時判決我返還不當得利15萬元,一筆資金判決我償還兩次。

我自然不服,一直申訴、抗訴均被駁回。春節前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不執行則面臨被拘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後果,我被迫與其簽訂和解協議,被迫承擔了莫須有的鉅額債務。我已經傾家蕩產,四處借債,仍然欠她22萬元。

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權益,可是生活中尤其是與他人辦理涉及錢款往來的活動中如果不注重細節,很容易被居心叵測的小人利用你的漏洞,通過法律的名義合法的侵害你的利益,所以有誠信的人首先要嚴格按規矩定製交往的細節,杜絕可能導致糾紛的任何機會。

誰都不想成為老賴,老賴也有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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