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區法院首例認罪認罰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4月12日上午,連雲區法院對原連雲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業務部副總經理王松貪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王松犯貪汙罪,因其具有自首、主動退贓、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結合社區考察意見,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典型案例|连云区法院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港口集團公司中層幹部三十餘人到庭旁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松曾任連雲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東源分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撤銷後,其受集團公司委託發放2017年度專項獎勵等獎金。在發放獎金的過程中,其違反公司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增他人獎金額、由他人代簽領取的方式套取人民幣8萬元歸其個人所有。案發後,被告人王松自首並主動退贓。

審查起訴階段,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告人王松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予以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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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被告人王松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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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連雲區法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承辦法官錢興紅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體現了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坦白從寬刑事政策。刑事法官在處理認罪認罰職務犯罪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嚴厲打擊貪汙腐敗行為,也應依照法律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自願性的基礎上,綜合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案件,簡化審判流程,既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又能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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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連雲區法院會同連雲區檢察院、連雲公安分局、徐圩新區公安分局、連雲港港公安局、區司法局召開聯席會議,共商建立認罪認罰案件協作機制,並於4月3日共同簽署了會議紀要。今後,連雲區法院將進一步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原則,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嚴格規範訴訟程序,有效落實繁簡分流,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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