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法院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4月12日上午,连云区法院对原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松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松犯贪污罪,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社区考察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案例|连云区法院首例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港口集团公司中层干部三十余人到庭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松曾任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撤销后,其受集团公司委托发放2017年度专项奖励等奖金。在发放奖金的过程中,其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他人奖金额、由他人代签领取的方式套取人民币8万元归其个人所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松自首并主动退赃。

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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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人王松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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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连云区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承办法官钱兴红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刑事法官在处理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简化审判流程,既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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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连云区法院会同连云区检察院、连云公安分局、徐圩新区公安分局、连云港港公安局、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协作机制,并于4月3日共同签署了会议纪要。今后,连云区法院将进一步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规范诉讼程序,有效落实繁简分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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