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機構跟投制度有利優化科創板生態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16日晚,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簡稱《業務指引》)共計7章67條,明確了科創板發行承銷實操規則,對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佣金、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定價配售程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指引要求科創板保薦機構使用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IPO股票數量的2%-5%,鎖定期為24個月(4月17日《上海證券報》)。

《業務指引》面世,最吸人眼球當屬保薦機構跟投規定了,該制度既是基於對科創辦合規性、操作性、包容性監管的考慮,也標誌了我國監管機構對資本市場監管理念正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

保薦機構跟投制度有利優化科創板生態

所謂“跟投”,就是指允許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戰略配售,並設置一定的鎖定期。

就目前來看,推出跟投制度是資本市場監管的重大制度創新,它的面世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有利於從根本上壓嚴、壓實保薦機構的督導責任,從而優化科創板生態。

明確保薦機構或券可通過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進行跟投,通過中介機構資本約束方式,可以消除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之間的利益捆綁,推動中介機構謹慎定價、保薦和審慎,防止短期套利衝動,倒逼券商提高自身資金實力及其合規控制能力 ,從根本改變過去“只薦不保”的不負責任現象重演,讓券商在資本約束下做好前端把關工作,在作為市場主要參與者的同時擔起責任來。這一點對於當前尚處起步階段的科創企業尤其重要。

同時,該制度可倒逼保薦人提高職業操守,從源頭上把控保薦業務風險,嚴格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驗證,做出專業判斷,提高項目篩選能力,確保科創板IPO質量,減輕監管層壓力。尤其保薦人資格與新股發行信息披露質量掛鉤機制也能有效督促保薦人擔負起中介機構的專業把關責任。

保薦機構跟投制度有利優化科創板生態

而且,針對科創板公司成立時間短、運營經驗少、經營風險高的特點,保薦人的持續督導期延長,以督促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既可確保科創板上市公司質量,讓真正有市場優勢和發展前景的科創企業脫穎而出,也可讓具有綜合實力、確保行業操守的保薦機構獲得進一步發展機會,使證券公司獲得資本回報、補充資本金,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業務,有利於改變行業生存狀態和價值鏈結構,推動證券公司以投行業務為中心,打造核心競爭力。

更為可賀的是,確定跟投資金比例,有利讓保薦機構與科創企業形成更加緊密的利益關係,讓保薦機構真正將有質量、符合上市要求的科創企業推向資本市場。如確定2%至5%區間內按發行規模分檔設定跟投股份比例,規定單個項目的跟投金額上限,能夠避免跟投比例“一刀切”的弊端,減輕保薦機構跟投大型IPO項目的資金壓力和市場波動風險。

並增強保薦機構的資本約束,強化其履職擔責。而且,跟投規模主要考慮資本約束效力、保薦機構承受力和科創板健康發展需要之間的平衡,有利堅持風險收益匹配、統籌協調原則。

保薦機構跟投制度有利優化科創板生態

此外,確定24個月鎖定期,既有利上市科創板股市穩定,增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同時又可平滑跟投股份解禁數量,減少對市場的衝擊。由於證券公司的跟投並非主動投資,且對資本金形成了一定佔用,因此預計股份解禁後會儘快減持股份,這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大量跟投股票的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造成明顯衝擊。如果將限售期設定24個月,則股份減持較為平緩,有利確保科創板新股上市後股價穩定,推動科創板市場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總之,保薦人跟投機制有助於重塑和綁定其利益訴求,從激勵和約束兩端促使其更切實地從投資者角度來辯證認識。尤其,設置一定限售期,將引導主承銷商培養長期客戶,增強主承銷商股票配售能力,促進一級市場投資者向更為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從根本上推動科創板生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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