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家人醫保卡可能構成詐騙罪——大家都來查查你的醫保卡

冒用家人醫保卡可能構成詐騙罪——大家都來查查你的醫保卡

家人的財物基本上算是大家共用的,沒有分彼此,但是一些人身性質的財物就不能如此了。例如醫保卡的適用,家人之間不能通用。冒用家人醫保卡可能構成詐騙罪。下文華律小編為大家詳細分析解答。

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先後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王某某的社會保障卡,由其女兒即被告人王某持該卡為其在諸暨市中醫院、諸暨市人民醫院和蕭山第一人民醫院等醫院配取藥物,累計騙取社會保險費共計1137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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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鄒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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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諸暨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及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醫療保險數額較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鄒某在實施部分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週歲,且其在犯罪後能自首,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節,二人退繳全部贓款,故各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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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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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解讀:

醫療資源是一種全民性的社會資源,在醫(農)保已基本普及的今天,用他人的醫保卡冒名就診或者利用醫保卡購藥時串換其他物品,不僅其本人可能構成詐騙罪,醫生或藥店予以“配合”也可能成為詐騙罪的共犯。除此之外,在我市,只要參保人員發生過一次醫保違規行為,都將進入重點人員監控名單庫這一“黑榜”,人社部門會不定期對其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如發現問題將及時約談和查處。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為了佔小便宜,因小失大、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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