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主犯获刑二十年 宁乡法院审结“宇家军”恶势力集团案

湖南法院网讯 4月16日,由宁乡市人民法院院长吴欣担任审判长,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孝明出庭支持公诉的“宇家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经过了7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蓝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汤某宇为逞强称霸,先后纠集了伍某(已判刑)、胡某(另案处理)、钟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蓝某某、周某等人成立“宇家军”,并建立QQ群,方便“宇家军”成员沟通联系。被告人汤某宇在“宇家军”成立后,制作了打架用的凶器并由其统一保管、发放,“宇家军”成员一起在外吃饭、到KTV唱歌的费用一般由被告人汤某宇支付。被告人蓝某某曾在被告人汤某宇租住的宁乡某小区内住宿一段时间。“宇家军”成员听从被告人汤某宇的指挥,如果有人邀集其参与打架或者“宇家军”成员在外被欺负、与他人有纠纷,被告人汤某宇将发号施令,召集相关“宇家军”成员帮忙出头或参与打架。“宇家军”成立前后,以被告人汤某宇为首要分子,以伍某、胡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蓝某某、周某等人为固定的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四次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17年7月19日晚上,刘某男、兰某述(均已判刑)在某夜宵店与魏某祺(已判刑)等人发生纠纷继而动手引发严重矛盾,双方约定在宁乡城区某地打架。约架后,刘某男联系并找到了被告人汤某宇,将要与他人约场子打架一事告诉了汤某宇。被告人汤某宇遂驾车搭乘刘某男、兰某述,接了被告人周某等人后前往约定打架的地点,同时,他还准备了4、5把用于打架的凶器放置在其驾驶的车辆尾箱内。另外,刘某男又联系了伍某(已判刑)参与打架,伍某则带着他联系的几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前往打架地点与被告人汤某宇等人汇合。之后,被告人汤某宇驾驶小车在前,伍某与钟某明(另案处理)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在约架地点附近寻找对方人员。在此过程中,对方魏某祺以及其纠集的贺某(已判刑)等人发现了钟某明,贺某等人持木棍将钟某明驾驶的摩托车截停,并持木棍殴打了钟某明等人。被告人汤某宇、周某等人发现钟某明等人被对方殴打后,驾车赶到现场,被告人周某等人从被告人汤某宇驾驶车辆的尾箱内拿出凶器追砍贺某一方的人员,被告人汤某宇则驾驶小车试图冲撞对方人员,而贺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汤某宇一方的人员持凶器之后遂逃跑,被告人周某等人持凶器继续追贺某等人,但未追上。在打斗过程中,钟某明被贺某一方人员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宇、蓝某某、周某等“宇家军”成员于2017年6月2日凌晨、 2017年6月3日晚分别实施了聚众斗殴的犯罪;2017年4月8日晚,被告人汤某宇、蓝某某等人还在宁乡某酒吧内持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

此外,被告人汤某宇自2016年12月以来,伙同他人采取引诱、劝说的手段,纠集十余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还要求她们隐瞒实际年龄,并利用组织卖淫所得维系“宇家军”恶势力集团运转。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宇、蓝某某、周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汤某宇参与三次,被告人蓝某某、周某参与两次,其中被告人汤某宇两次系首要分子,一次系积极参与者,被告人蓝某某、周某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汤某宇、蓝某某、周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汤某宇、蓝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行为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宇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组织人员中12人为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汤某宇纠集被告人蓝某某、周某等多名成员一起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手段在宁乡市城区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对宁乡是的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4月16日,是长沙市法院系统的 “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日,在此次“宇家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审理中,宁乡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庭前会议等形式,通过梳理争议焦点和固定证据等方式,做好做足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地顺利进行与高效审结。同时,院长带头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显示了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和政治站位。下一步,宁乡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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