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許可的分類及其特徵

現行的行政許可很多,數量很大。按照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將行政許可分為以下幾類:

四、行政許可的分類及其特徵

1.普通許可

主要特徵: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或者從事法律沒有禁止,但有附加條件的活動的准許;一般沒有數量控制。行政機關實施普通許可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

普通許可適用於: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佈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項目;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活動。

2.特許

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的權力的行為。

特許的功能有三: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權一般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為所取得的特許權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控制;三是行政機關實施特許一般有自由裁量權。

特許主要適用於下列事項:有限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的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

3.認可

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鉅額被特定技能的認定。

其主要特徵有: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試結果決定是否認可;資格、資質證的認可,是對人的許可,與身份相聯繫,不能繼承、轉讓;沒有數量限制 ;行政機關實施認可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

認可主要適用於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核准

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的判斷 、確定。

主要特徵是:依據主要是技術性和專業性的;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決定;沒有數量控制;行政機關實施核准沒有自由裁量權。

核准主要應用於以下事項: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

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確立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登記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對相對人獲得某種能力向公眾證明或信譽、信息。

主要特徵是:未經合法登記取得主體資格或者特定身份,從事涉及公眾關係的經濟、社會活動是非法的;沒有數量控制;對申請登記的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通常可以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行政機關實施登記沒有自由裁量權。登記主要適用於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事項。

四、行政許可的分類及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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