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jeff
一、分公司註銷的,應向誰主張權利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應該向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主張權利。
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解決爭議。”
這屬於簽訂合同的雙方對糾紛管轄權的約定,但是卻是約定不明。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管轄主體的選擇的約定應該是明確具體的,即某地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僅僅是選擇在某地解決爭議,既不明確,也不具體。因為在當地解決糾紛的機構有很多,除了法院外,還有仲裁委員會,調解機構等,沒有選擇管轄主體,屬於約定不明。這樣的合同約定條款無效。
如果約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就是有效的了。
三、約定無效由誰管轄
約定無效,就按照一般情況選擇管轄法院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可以到總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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