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區法院執行兩起強制搬遷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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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出动 | 孝南区法院执行两起强制搬迁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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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孝南區法院對兩起案件開展強制執行,有效促進了公平正義,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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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下午,孝南法院執行局和法警大隊人員,在辦公樓門前整裝待發,準備前往高新區某工業園,依法開展強制執行行動。該案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因週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00餘萬元,並約定了利息,以被告公司設備提供擔保。到約定還款日,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餘本息200餘萬元未償還,原告多次索要無果後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被告仍無法償還全部債務,故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將被告公司作為擔保的設備拍賣。執行人員來到現場後,拉起警戒線,首先對設備進行拍照攝像,清點設備。隨後調來叉車、貨車,對設備進行搬運封存留作拍賣。整個執行過程歷時4個多小時結束。

執行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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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執行人員來到槐蔭大道某小區內,開展第二起執行行動。該案系返還原物糾紛,原告要求被告騰退出房屋給原告父母居住。被告系原告姐夫,該房屋系原告父母購買,被告一家與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後被告與其妻子離婚,原告父母將房屋過戶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騰出房屋,被告以該房屋其出資2萬為由,拒不搬出以致成訴。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為該房屋所有人,被告應當停止其佔用房屋的行為,應當搬出。被告在原告父母購買房屋時,交付給原告父母2萬元屬實,但被告無證據證明該給付行為是自己與原告父母共同購房,故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自己是該房屋共有人的主張。被告給付原告父母2萬元屬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雙方可另行解決。

判決生效後,經多次勸說,被告拒不搬離房屋,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搬遷。執行人員來到現場後,先是敲門,發現屋內有人但拒不開門,隨後開鎖人員前來開門。開鎖進入房屋後,執行人員將被告帶回法院,對其說服教育。在意識到拒不配合執行的後果後,被告當場帶離其私人物品,將房屋進行了清場騰退,該次執行行動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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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執行行動,被執行人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解決執行難,法院是認真的。

供稿:孝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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