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過公證的遺囑不得撤銷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葉毅賢)老父親梁某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死後要把財產都留給最小的兒子。其他3個兒女認為老父親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立的遺囑,要求法院撤銷遺囑,父親的遺產由4個兒女平分。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經過公證的遺囑不得撤銷。

案情

遺囑將股份分紅全給小兒

2010年,梁某在公證員的見證下,由公證員代寫了公證遺囑書,並由梁某蓋章簽名、按了指印。遺囑書主要內容為:“我自願立下遺囑,在我百年歸老之後,屬於我所有的股份及分紅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陳某某(陳某某隨母親姓),並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其他人不得爭議。本遺囑是我本人在完全清醒、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做出的,沒有任何人脅迫、利誘或欺騙,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梁某生前與其配偶(已故)生育了4名子女,遺囑中提到的陳某某是他最小的兒子。梁某在他立遺囑6年後去世,他去世後,其餘3名子女以立遺囑人“生前沒有文化、不識字,不知道遺囑是什麼”等為由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父親梁某的股權由子女4人平分。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梁某3名子女僅有主張,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梁某在立遺囑時存在神志不清、受欺騙或脅迫的情形,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他們的主張不予採信。

案涉遺囑是由東莞市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在梁某自己陳述其完全清醒、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做出的,沒有任何人脅迫、利誘或欺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梁某也親自蓋章簽名及按了指印,最終由東莞市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據此,第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提供的公證書中梁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判決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一審法院依法駁回了梁某3名子女的訴請。而後,3名子女又以梁某“文盲半文盲、75歲高齡、對遺囑缺乏理解,只有陳某某陪同立遺囑”等理由,認為梁某所立遺囑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支持其訴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梁某所立遺囑明確了涉案股份及分紅由陳某某繼承,因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故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證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魏術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至於能否以立遺囑人“沒文化、神志不清”等為由向法院要求撤銷公證遺囑,答案是“不能”。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被繼承人立遺囑時受欺詐、脅迫等,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由該機構審查文書是否有錯誤,而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證遺囑。

不過,利害關係人可以就所公證遺囑所涉的民事權利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核確實存在利害關係人主張的情形時,可以不採信公證遺囑。

司法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僅有主張而沒有證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法院是不會支持其主張的。本案中,公證的內容是立遺囑人就其財產所做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公證程序也是合法有效的,此時法院就會認可公證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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