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惠”是“優惠”嗎?大多數的認識是錯誤的!

普惠金融的“惠”是“優惠”嗎?大多數的認識是錯誤的!

劉曉春

2005年,聯合國提出的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提倡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弱勢群體是其重點服務對象。

多年來,我們各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在普惠金融領域取得了長足進展,但在某些地方效果並不盡如人意。回顧這些年發展普惠金融的情況,明確普惠金融是什麼,顯得尤其重要。

首先,什麼是普惠金融?其概念內涵是隨著實踐發展的。聯合國的定義似乎清楚但又籠統含糊。就目前我們發展普惠金融的一些現象看,各方面對普惠金融的定義是混亂的。

關於普惠,其英文原意是“包容廣泛”,中文詞意可以理解為“普遍惠及”,還可以理解為“普及和優惠”。我國大多數專家和部門是從後一個詞義來看待普惠金融的,許多研究、建議也是圍繞著這個詞義出發的。筆者以為,普惠金融本身已經是一個道義概念,如果再強化“優惠”,就把一項商業活動更加推向了扶貧式的慈善活動。可以說,這是目前我們推進普惠金融過程中遇到種種困惑與矛盾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次,對於聯合國定義中“以可負擔的成本”。我的理解,既是普惠對象可負擔的成本,也是提供普惠金融服務者所能負擔的成本。

普惠對象可負擔,是獲取金融服務的基本前提。同時,“可負擔”,不是優惠,也不是免費。不同的服務對象、不同的服務產品,其“可負擔的成本”也是不同的。比如對於一個城市低收入者而言,其“可負擔”的匯款成本與另一個個體經營者“可負擔”的匯款成本是不同的。對於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來說,“可負擔的成本”是風險覆蓋前提下的基本盈利,由此確保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可持續。本質上,普惠金融依然是金融機構的商業活動,是經營行為。

普惠金融的“惠”是“優惠”嗎?大多數的認識是錯誤的!

再次,關於“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什麼樣的金融服務是適當的、有效的?這個問題恐怕不能籠統地回答,需要針對不同的對象來下定義。金融服務的內容非常豐富,賬戶服務、存款、貸款、匯兌、支付、保險、理財等等,都是金融服務。對此,當下的普惠金融實踐中,一種現象是不分對象,什麼樣的業務都要提供給對方;另一種現象是,把普惠金融單純的看作是普遍貸款或小額信貸。

就不同的普惠金融對象而言,並不是任何金融需求都是適當的、有效的。對於沒有經營能力的人來說,要開一個餐館,向銀行申請貸款。這樣需求,是真實的,但對於他這個特定對象,為他提供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不適當的。當經營失敗,這個金融服務也是無效的。同樣,為一個低收入者提供超過他還款能力的消費信貸,也是不適當的,達不到提高他的生活質量的目的。一個人、一個家庭,生活質量的提高,應當建立在收入增加的基礎上。貸款是錢,收入是錢,對於個人消費來說,卻是不一樣的錢。

不適當的金融服務,不僅會給個人、家庭帶來傷害,也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損失,更有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巨大風險。美國2008年爆發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沉痛的教訓。

第四,關於普惠金融服務對象。從寬泛的“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到細分的“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弱勢群體是其重點服務對象”。對於普惠金融服務對象認知的混亂,也直接導致了我們普惠金融進展緩慢和亂象叢生。

有人認為,凡是缺錢的,都是弱勢群體,而不管他們缺的是什麼錢,以至於把普惠金融當作扶貧手段進行研究和推進。也有人認為,凡是小額的金融業務就是普惠金融,即凡是小額需求就是普惠金融的服務對象。這造成了普惠金融服務對象的泛化,也使普惠金融成了一個包羅萬象的筐,什麼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往裡裝。以至於向一些客戶提供了不適當的金融服務,比如校園貸、一些P2P業務、一些理財和保險產品等。實際上,對於不同的弱勢群體,並不是對所有的金融服務有需要,也不是所有的需求都是適當合理的。

對普惠金融理解的泛化,反而使普惠金融失去了目標和方向,也導致了普惠金融事業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普惠金融進行更明確的定義,以有利於研究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普惠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弱勢群體,但弱勢不等於貧困。所以普惠金融不屬於扶貧範疇。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或生活中,因為缺乏適當的金融服務而有困難的群體。具體的金融服務內容或者產品,是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要全覆蓋,但不是所有種類的金融業務都需要全覆蓋。

進一步,要對弱勢群體進行細分,具體研究不同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區分哪些是適當的需求,哪些是不適當的需求。這樣,我們的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才能分別研究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就弱勢群體來說,可以分為小微企業、農民、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小微企業是一個大類,下面還可以分生產型的、商業型的、物流型的等。再下一層,還可以細分,如行業、批發零售、地域等。農民,有市郊農民、農村農民、進城農民工等,他們的需求可以分生活需求和生產需求,生產有種養殖業、加工業、運輸業等。城鎮低收入人群的組成非常複雜,有無業人員、各類打工者、學生等,能不能都歸入普惠金融服務的對象中,還需要做認真深入的研究。

再進一步,要對普惠金融產品進行細分。具體研究每一類金融產品適合什麼樣的弱勢群體,在這樣的服務中,對服務對象和金融機構會產生哪些效益和風險,應該如何進行管理等。賬戶服務、支付結算服務、存款、貸款、保險等應該是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務內容,這些業務還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進一步細分。但衍生產品買賣、投資等金融業務,恐怕不能納入普惠金融的服務範圍。

普惠金融的“惠”是“優惠”嗎?大多數的認識是錯誤的!

十多年前,筆者由成都去稻城旅遊,導遊是一位藏族女孩。路上問她有沒有用銀行卡。她說有兩張,一張招行的,一張農行的。我問,為什麼用這兩家銀行的卡。她回答,平時在成都生活和工作,用招行卡比較方便。農行卡主要是給家裡匯錢,因為當地只有農行有網點。可見,對於城鎮低收入人群來說,基本的賬戶服務、支付服務、匯兌服務,是必須的。而農村地區的人群,基本的賬戶服務、匯兌服務、取現服務也是基本的金融服務需求。現在,十幾年過去了,應該會有更多的匯款渠道。但對於當地藏民來說,取現還是非常必須的金融服務需求。

還是以低收入人群為例。個人消費貸款恐怕也不能以普惠的名義大力提倡和發展。首先必須清楚的是,個人生活的改善,根本是依靠收入的提高;其次必須清楚的是,貸款是基於個人未來收入的能力發放的。因此,針對低收入這個特殊群體的消費信貸,主要是解決生活中遇到突發事件而產生的臨時困難,金額只能在未來有可支配收入的一定限額內。這才是適當的有效的金融服務。

有人說,因為消費貸款,使消費不起高檔手機等高消費的人群消費得起了,刺激了消費,促進了消費升級,這個邏輯不能成立。讓低收入人群過度負債高消費,只會加重他的生活負擔和困難,不可能改善他的生活。從這個角度說,低收入人群除了對賬戶、支付、匯兌、存取款等基本金融服務的需求外,更需要的是各類適當的保險業務,用以解決他們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性的臨時困難和後顧之憂。所以,對於低收入人群的普惠金融服務,要把保險作為研究重點。

學生,是無收入人群。認為給學生髮放消費貸款可以改善和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和消費層級,可以擴大內需,更是荒謬的。學生貸款的真正還款人是他的父母。父母是基於自身家庭的收入狀況和對子女的教育理念,給孩子一定的可支配現金。在不徵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無限度地給學生貸款,不僅是對這個學生的不負責任,也是對這個家庭的不負責任,這根本不符合普惠金融“提供適當的、有效的金融服務”的要求。

關於向低收入人群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種類繁多,風險度各不相同。理財產品不同於銀行存款,是有投資風險的。讓低收入人群享受理財的收益,聽上去很有情懷,實質上經不起推敲。以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其可以用於理財投資的金額有限,這點金額所產生的收益,對改善生活幫助微乎其微,一旦出現風險,卻足以毀滅他今後的生活。所以,在普惠金融中探討提供理財投資服務,政策和監管約束上要慎之又慎,不宜大面積無監管、或寬監管地提倡和發展。

應用金融科技來發展普惠金融,目的是為了提高普惠金融的服務效率,儘可能地降低金融機構的服務成本,但金融科技並不能改變金融的性質和規律。在賬戶服務、匯兌服務、支付服務、存款服務、投保服務等方面,金融科技可以發揮非常好的作用。在信貸方面,金融科技可以對普惠金融對象進行更全面的分析,但不可能提高他們的經營能力和收入水平,也無助於降低貸款的風險水平。

有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利用金融科技解決弱勢群體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首先,金融科技不可能解決“融資貴”。資金成本是由市場決定的,包括存款成本、市場資金供求關係、資金使用者的風險成本等,這與用不用金融科技沒有任何關係。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已經出事倒閉的還是仍存續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他們所提供的貸款無一不是高利率的。至於金融科技與“融資難”的關係,金融科技應該能為金融機構更好地分辨適當、有效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手段,使其符合獲得適當、有效服務要求的群體更容易獲得服務,使客戶不適當、無效的需求更難得到滿足。這才是金融科技的正道。

最後,在明確普惠金融是為弱勢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是商業行為而不是慈善活動;明確普惠金融的不同服務對象和提供的不同服務產品的前提下,各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要細分不同的客戶領域和業務領域,研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和監管政策;各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的稟賦和業務戰略,確定自己擅長的普惠金融領域,在這些領域中,利用金融科技,大膽創新,將業務做深做透,既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也為自己開拓一片有效的市場。只有這樣,在各方的合力下,普惠金融才能獲得高質量的發展。(作者系浙商銀行原行長,本文首發於人民日報中央廚房,轉發已獲授權)

普惠金融的“惠”是“優惠”嗎?大多數的認識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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