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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于牡丹区2014-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2019〕20号
因牡丹区2014-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大堤以东、东方红大街以南、牡丹区教师进修学校和千禧园项目以西、曹州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4-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现对被征收人王尚荣、李伟、陆孟情、姜世荣、刘克坚、刘勇、韩允太等7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于牡丹区2017-22号地块(一期)
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2019〕17号
因牡丹区2017-22号地块(一期)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8年3月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大堤以东、黄河路以南、太原路以西、康庄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7-22号地块(一期)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现对被征收人梁月春、贾瑞阁、桑桂芹、李自刚、赵仙春等5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于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二期)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2019〕18号
因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一期以东、规划永昌路以南、太原路以西、丹阳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 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刘长振、李天玉、李长青等3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关于牡丹区2018-3号地块(一期)
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2019〕19号
因牡丹区2018-3号地块(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大堤以东、丹阳路以南、太原路以西、中华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8-3号地块(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邹国华、张大明、苗卫岭、王岩、梁玉环、邵光、刘书明、刘稳、刘国威等9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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