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物業不退場,發生事故業委會是否承擔責任?

老實人458658


先得確定物業解聘的程序是否合法,業委會是否撇清責任,才能知道出現事故,業委會是否需要擔責。

物權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正當的程序是,業委會按照當地的指導規則,召開業主大會,組織全體業主表決是否同意解聘原物業公司,以及如果解聘,是否同意授權業委會通過招標方式選聘新物業。

如果表決結果達到雙過半的法定要求,業委會即可根據業主大會授權,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新的物業公司確定後,業委會即可向原物業書面發函並同時抄報社區和街道,告知業主大會決議,請其配合物業交接。發函由對方簽收,以保留證據。

法規一般規定,原物業公司接到通知後,雙方簽訂交接協議,60天之內完成物業交接,且不得收取書面通知後的物業費。

如果原物業拒不交接的,可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會對其有行政處罰。

行政要求依然解決不了的,業委會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自書面發函之日起,根據雙方的交接協議,物業未交接的,事故責任由其負責;已經交接的,事故責任由業委會或新物業負責。

如果業委會未經上述程序,直接代行業主大會解聘權的,各方都不會支持業委會的決定,管理權利仍然由物業所有,出現事故責任也當然由其承擔。

希望我的回答,對各小區有所幫助。歡迎交流、探討、拍磚,有問題可私信我。


姜姜聊物業


這個問題看似奇葩但又正常,從兩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業委會是公開公正選舉產生,且不違返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更換物業是業主大會授權,那麼所有利益和責任都是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業委會非依法選舉產生,業委會獨段專行,執行非業立大會決議,那麼業主可以申請其決定無效,物業公司也可拒絕執行,並依法提出主張!

有人會說,業委會怎麼可能不是有效選舉的,我告訴你現實中很多這樣的存在;也有部分選舉沒有問題但後來就“官本位”大小事情業委會自己做主,執行的也並不是業主大會決議,這些都是非法的!

業委會是非法人組織,發生事情如果違法操作是業委會引發事情相關人承擔責任!業委會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發生事情,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歡迎文明討論溝通,如果你認同請關注!後期會有更豐富的討論共分享!



智慧社區艾智匯


物業公司被解聘了,還沒有退出,所發生的任何的事情,都還是有物業公司來承擔,畢竟你沒有退出嗎?如果你解聘了立馬離開了,所有的事情就跟你物業公司沒關係了。

業主委員會在物業公司退出的時候給他發函,讓他限定日期裡面,交接完手裡面所有的工作退出撤場,如果拒不撤場,所發生的一切事情,都有物業公司來承擔。

所以說,業主委員會承擔不承擔責任就看業主委員會,發給物業公司的涵怎麼寫的?如果沒有把權利和義務寫清楚,那麼業主委員會。就比較麻煩,會牽涉到要承擔責任。我的回答完畢!


鼎潤經濟


鳩佔鵲巢。

反客為主。

本是服務業主,變成霸凌業主。

喧賓奪主,本是服務業主,自己缺做了上帝。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全國一致打到物業公司這個社會毒瘤。

倡議:取消物業公司或者

修改物業管理管理法規


遙渺831


業委會存不存在不重要!也沒聽說高檔獨棟別墅有業委會這一說吧!(可以暫且忽略和跳過業委會存在)!發生事故行為的責任人是誰,是通過法律途徑來定奪,這樣才有針對性的解決當前矛盾和問題!如果將業委會拉扯近來~那就是無休無止的扯皮!說到底誰的問題就找誰解決,至於業委會要不要擔責~呵呵,說句難聽的要是業委會有擔責想法,就不會有事故!


_Life258221490


業委會是否代替物業為業主服務了?新的物業是否接替解聘的物業了?關鍵是解聘了物業後由誰來為業主行使物業的職能為業主服務。這個主要問題沒有落實,話說的再多都是扯蛋!


文200063018


物業幾乎都被黑社會把持著。


用戶97740798


肯定的,物業已經不行始權利了。


陽光不鏽17139747


物業窮瘋了,賴皮在這


用戶1293069720236


無忌之談,物業在小區的一切服務行為,都要有《物業服務合同》來約束,已經被解聘,就和業委會及業主毫無關係,強行服務發生一切均應物業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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