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宣判危险驾驶罪案,38人获刑

4月19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38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38人分别被判决2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

来宾宣判危险驾驶罪案,38人获刑

当天上午,兴宾区人民法院首先对被告人韦某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2月28日晚上11时许,韦某贵酒后驾驶桂AS××6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新兴路与合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韦某贵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审理,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贵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随后,兴宾区法院对前期已经开庭审理的3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新等37人拘役2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刑罚。

据悉,2019年以来,来宾市交警支队共查获酒驾违法行为1193起,其中醉驾违法行为284起。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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