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海東這個包工頭惡意欠薪達111萬...

近日,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對被告人敬某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敬某某在宣判後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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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漢中金木土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從重慶建工第七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分包了海東市第一中學2號教學實驗樓項目工程。被告人敬某某作為該項目工程的總負責人,先後聘請了歐某某、劉某某等多名農民工到場地施工。施工期間,敬某某拖欠歐某某、劉某某等12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11.6萬元。被拖欠農民工多次到政府及相關部門討要工資,2018年1月22日,樂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敬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後,敬某某拒不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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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敬某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樂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後,敬某某如實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同年5月,敬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125名農民工的工資111.6萬元。2018年10月12日,樂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敬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樂都法院提起公訴。

樂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敬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及時給付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敬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考慮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險,亦不會對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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